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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8日
《职业病防治法》突出了以人为本,以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指导思想。同时也突出了预防为主,强调分类管理。实践证明,职业病的特点是可以预防而难于治疗,这个特性决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以预防为主。近年来,我国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态势,一些企业,若发现职工中患有职业病就将其解雇将职业危害后果推向社会。国家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

1 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1.1 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1.1.1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权利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规定了行政主体的权利有: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查阅和复制资料权、采集样品权、行政处罚权、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等。同时规定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措施等。同时规定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认证权。《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执法人员规定的义务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遵守纪律、热情服务。

1.1.2 卫生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应当做到:(1)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出示监督执法证件;(2)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3)卫生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②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③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1.1.3 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①辩论权。对原告的起诉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②委托代理权。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由该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者应诉;③申请回避权。在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认为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④申请诉讼保全权。在应诉过程,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财产内容的,卫生行政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对该财产进行保全。⑤查阅和申请补正庭审笔录权。经人民法院许可,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查阅摘抄本案庭审材料,对庭审笔录有申请补正的权利;⑥上诉权。卫生行政机关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⑦申请强制执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有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⑧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权。

1.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

1.2.1 职业病危害预评和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2.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定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行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特别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监测和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评价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保证监测和卫生学评价质量。

1.2.3 职业性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2.4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报告《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并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中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本法最主要的特点。

2.1 在防治职业病方面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的义务;配备防护设备、设施、用品的义务;危害公告和警示标识的义务;事故预防、应急求援和控制的义务;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的义务;危害告知培训教育的义务;危害治理和禁用、禁止转移的义务;劳动者健康检查和建档的义务;职业禁忌和健康损害调离安置的业务;未成年工、女工保护的义务;职业病报告的义务;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安排职业病人诊疗、康复和检查的义务;职业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2.2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方面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3 在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依照《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有8项权利、8项义务。

3.1 8项权利①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有了解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情况的权利;②对健康检查结果有知情的权利;③有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的权利;④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⑤享有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⑥有权拒绝在没有卫生防护条件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⑦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享有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同时,《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⑧患职业病后享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3.2 8项义务①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义务;②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义务;③遵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义务;④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义务;⑤按规定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用品和遵守操作规程的义务;⑥参与改善工作环境和健康促进的活动;⑦参与职业健康监护;⑧不得从事患有职业禁忌的作业。(徐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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