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几点体会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按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凡涉及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03年我们对我市6个部、省、市级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现将在工作中有关体会与同行交流如下。

按国家现行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002)所发布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中毒物的种类中化学类仅有329种、粉尘类47种,而在评价中牵涉到的化学物质远比标准中所列毒物多得多,因此对标准中未被列出的物质的评价就会有一定的难度。再者,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新的化学物质不断应用到生产工艺中,它们中的许多物质的毒性(特别是对人体的远期影响)还不明了,这类物质对职工身体健康影响的评价就很困难。是否将GBZ-2002中未列出的物质就作为无毒的物质进行评价,笔者以为还值得探讨。

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2号令)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我们在2003年所进行的几个评价报告中发现,建设单位在可研阶段提供给做报告方的仅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及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所做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较为简单,许多工艺流程以及其中的化学反应、副产物均不十分详细。设备选型仅注重功用、能耗、对其配套的防护措施及能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表达较含糊。卫生辅助设施的考虑也不够全面。以上所述在设计资质等级较低的设计院更为明显。因此,建议同行在签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咨询合同书》时,应先审查上述资料是否齐备以避免签定合同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规范》规定,对新建项目应选择同类生产企业进行类比调查。在进行类比调查时,体会有3点:①新建生产线投资较少,附近又缺乏可供类比的生产企业时,到省外进行类比调查的费用较大,因此在经费预算时应作好充分准备。②一些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在国内还没有同类生产线时,进行类比调查较为困难。建议可尝试在互联网上查询有关化学物的化学性及毒理特征。③在进行类比调查时,要找到完全相同的生产线较为困难。因此在类比时,要考虑到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先进性、设备造型等因素变化。我们认为,对成熟的生产工艺而言,已运行时间较长的生产线如无职业危害事件发生,则新建的生产线相对较为安全。

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同一场所存在多种有毒有害因素时,应根据现场的情况确定价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多种有毒有害因素,应考虑到各个毒物之间的关系。对毒性有协同作用的场所,在评价时在卫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从严。建议可适当参考卫生毒理上几种物质同时存在时其毒性大小的计算公式予以评价。对有拮抗作用的场所,在评价时可适当从宽。在对化工类生产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时,对存在有化学性灼伤、高温物质泄漏隐患的场所,生产现场需配备多少事故性淋浴器、洗眼器等防护设施,我们在现存规范中还未查到,因此在评价中缺乏科学的依据,还请有识同行赐教。

以上是我们在2003年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中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仅供同行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教。

(曾跃春 朱红心 瞿钊 张霞)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