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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煤矿“四化” 确保生产安全

作者:江晓堂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6日

    虽然谁都知道安全生产问题不可小觑,但受利益驱动,部分煤矿尤其是少数乡镇和个体小煤矿安全隐患还很多,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非常突出,是极大的潜在威胁。

    要保障煤炭生产安全,关键是对人(老板和矿工)的管理和对钱(股本和投入)的控制。通过多年的观察和研究,笔者认为,要真正将煤矿作为大产业来抓,就要从立法上要求所有煤矿都达到“四化”,从根本上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公司化
   
    所有煤矿不论大小,一律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所有股东依法公开出资,煤矿(公司)一律依法设立章程,成立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长,以董事长为煤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过程必须经由依法评估验资、律师代理和法律公证,不允许抽逃注册资金。政府还将通过技术门槛和资源拍卖这两个杠杆合并和淘汰一批煤矿。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暗股,不论任何形式的暗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必须做到以下“四化”:
    1.股资透明化
    煤矿(公司)的所有股东一律依法公开出资,不存在暗股,所有股东对暗股可以不予承认,这是股东的权力。干部在煤矿(公司)入暗股的,一定严肃查处。
   
    2.股权明析化
    煤矿(公司)的所有股东及股东大会必须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事,股东的权力和其出资严格对应一致。按股权依法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必须在煤矿(公司)上班履行其职责。
   
    3.登记规范化
    煤矿(公司)的登记必须完全按《公司法》和工商登记的规定要求进行,不得有任何方面和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工商部门在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对所有的煤矿(公司)有关情况及董事进行公告。
   
    4.决策程序化
    煤矿(公司)的所有重要决定、决策,必须严格按《公司法》和煤矿(公司)的章程,通过召开章程所规定的相应会议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会等来决定。

    煤矿工人职业化
   
    任何一个煤矿(公司),都要有一批过去国有煤矿正式工人一样的煤矿工人。现在很多在井下从事危险作业的所谓煤矿工人,大多是刚从田野中来,“无知无畏”,这也是一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要培养一批正式的煤矿工人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事,需要诸多部门来共同努力,从政策上要建立“四个制度”:
   
    1.煤矿用工合同登记制度
    各级政府劳动保障及安监、煤矿等部门要建立相应制度,规范所在地煤矿的劳动用工。煤矿所聘用的工人,一律要订立劳动用工合同,并且要将劳动用工合同报煤矿、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县级煤矿部门要有所有煤矿工人的职业工种户籍等项目登记的花名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有所有煤矿工人的用工合同号、工资和工伤保险号登记花名册。
   
    2.地方煤矿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工会制度
    各级工会要建立专门的煤矿工会,所有煤矿工人均动员加入煤矿工会。产煤乡镇建立煤矿工人工会分会,各煤矿也要成立煤矿工人工会。各煤矿的工会主席必须是煤矿的一线工人,乡镇煤矿工人工会分会主席也必须是所在乡镇煤矿的一线工人。市县级以上煤矿工会主席可以是同级总工会的同志兼任,但副主席必须有煤矿的一线工人兼任,禁止任何煤矿(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长担任任何一级煤矿工会的主席、副主席。
   
    3.煤矿工人工伤保险制度
    结合已经建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立即实行煤矿工人工伤保险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依法行政,加强此项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早日惠及广大煤矿工人。切实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和矿工人身伤害保险制度,以解决事故抢险和善后资金保障问题。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在煤矿工人中建立和推广养老保险制度。
   
    4.煤矿工人工龄奖励制度
    煤矿工人特别是井下采煤工人是高危职业,应该考虑建立煤矿工人工龄奖励制度。对长期在煤矿工作的、表现优秀的、工作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过硬的、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特别是井下一线的煤矿工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的来源,可以考虑在各级工会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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