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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转变领导方式 促进煤业安全发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22日

        2、加大不具备安全条件矿井整顿关闭的监察力度。一是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未采取防突措施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而擅自投产,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逾期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未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存在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矿井,在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的同时,要施以经济处罚,并及时公告,报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对停产整顿矿井要督促地方政府派专人盯守,监督整改。对停而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煤矿整改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必须制定恢复生产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取得所有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对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决定关闭的矿井,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按五项要求关闭到位。对具有开采价值、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再行拍卖或整合。
        3、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培训的监察力度。一是监督企业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积极整改。对企业上报的隐患整改报告要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建立重大隐患管理卡片和登记台帐,逐月更新。主办监察员负责跟踪监控,及时调度,适时提醒,确保重大隐患按期整改完毕。二是严格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的监察,凡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要施以经济处罚。三是以矿长安全责任考核为基础,突出对企业“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察,严格监察企业各级领导特别是决策层、管理层和技术层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履职情况。四是要善于从经营理念、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用人用工、行为动机等方面,分析违法行为和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执法措施。对负有责任的矿井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给予警告或施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实施“立体化”责任追究。五是要进一步严格强化煤矿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六是要注重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察。凡被任命为矿长的人员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不允许该矿组织生产活动,并责令该矿长停岗培训。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在责令其停止作业的同时,要给予经济处罚。
        4、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一是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察。发现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责令停止生产,立即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暂扣或建议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持证生产的,除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经济处罚。二是要加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察力度。对边设计、边施工、边报批和反程序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叫停,并施以“重典”的经济处罚。三是要对安全违法行为按“严重违犯、故意违犯、重复违犯、不按期整改违犯”四种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区分不同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执法措施,施以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特别是对重复出现的安全违法行为和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必须予以重罚,以杜绝同类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
        四、完善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安全体制建设
        1、加强对地方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每季度要对辖区产煤乡镇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指导,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向地方政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完善监管监察协调工作机制。一是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与乡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监管、监察工作情况,分析煤矿安全形势及存在的问题,研究煤矿安全工作方案和阶段性任务。会议协商解决的问题和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形成纪要,共同实施。必要时,会议要邀请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二是健全联合执法制度。由局或各产煤乡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涉及煤矿关闭由地方政府或指定的牵头部门组织。联合执法要拟定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等。联合执法完成后,应写出执法报告,对需要进一步执法的事项,应明确相关部门完成后续工作。三是健全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执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重大隐患、较大的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状况分析、监察建议等,避免重复执法或“一事两罚”。做出的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的行政处罚,需要地方监管部门复查的,要及时商其落实。
        3、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一是继续坚持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季度安全联席会和月度专业安全会制度,加强协调、沟通,督促其对重大隐患、共性问题监督整改。二是对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不便说或不便管,而对安全有影响的潜在隐患和好的建议,要发挥 “国家监管监察”的优势,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提出果断措施,切实保护好和发挥好安全监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4、挖掘、推广企业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和引路作用,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持续改进。
        五、巩固提高,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专家监察”队伍
        1、进一步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要坚持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推进煤矿安全监察事业新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要坚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总结、发扬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方面取得的新经验和好做法;深入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并积极改进。要注重分析和解决思想和作风上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防止和消除社会环境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2、制定并落实年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计划,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一是要在总结近年来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完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优化实施方案,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全体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要注重对生活中一些不良现象的辨析思考,见贤思齐、疾恶如仇,见到不顾矿工生命安全的人和事要义愤填膺,对持错误政绩观的人要严厉批评。
        3、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增强队伍的战斗力。一是要继续开展煤矿安全中异常现象的讨论,用系统思考的方法加强对煤矿“人、管、物、环”和“‘一通三防’、供电系统、运输提升、顶板管理和水害防治”等方面的异常事件的预见和控制,及时准确地捕捉执法工作的重点,找准切入点,强化监察执法。二是要以提高工作效能为目的,集中优势力量解决重点问题。三是健全监管监察责任制,完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兑现。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日调度、周检查、月分析、季度小结”的执法分析评估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增强执法实效。
        4、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队伍的纯洁性和执行力。将党风廉政建设整体纳入监察执法工作中,围绕严格执行“九条纪律”这一重点,坚持教育、制度健全和执行、监督“三个到位”,健全自由裁量、权力制衡、目标考核“三个机制”,落实领导班子、股(室、队)负责人和普通监管监察及执法人员,以及检查立案人、案件承办人和行政处罚审查委员会两个“三级责任”,进一步抓好落实。一是要继续坚持“四自”教育和“两互模式”,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执行“九条纪律”,经常性查找整改、预防工作中、生活上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为之于未有。二是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监察执法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行政执法权力的运行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是要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各股(室、队)负责人的表率作用。四是要在不断加强教育、完善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每人每周述职述廉制度和廉政建设信息反馈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五是要进一步拓展外部监督渠道,及时通报执法信息;充分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作用,每半年邀请监察对象、协作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对局廉政建设和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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