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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及排土场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露天矿边坡及排土场的安全管理,根据《金属非金属矿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中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方式、内容、检查周期以及安全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求等,均按照通钢矿业公司安全检查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露天采矿单位及相关部室。
    第二章 边坡安全管理
    第四条 露天矿开采必须选择合理的边坡参数,选择适当的开采技术和制定严格的边坡安全检查制度。
    第五条 确定合理的台阶高度和平台宽度,台阶高度要考虑到矿岩埋藏条件和力学性质、穿爆作业的要求、采掘工作的要求,一般不超过15米。工作平台的宽度要满足所采用的采掘运输设备的要求和爆堆的宽度。
    第六条 正确选择台阶坡面角和最终边坡角。松软矿岩工作平台坡面角不大于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定的矿岩工作平台坡面角不大于55°;坚硬稳固的矿岩工作平台坡面角不大于75°。
    第七条 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向。在生产过程中要坚持从上到下的开采顺序,坚持打下向孔或斜炮孔,杜绝在平台底部进行掏底开采,避免边坡形成伞檐状和空洞。要选用从上盘到下盘的采剥推进方向。
    第八条 合理进行爆破作业,减少爆破作业对边坡影响。在接近边坡地段要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如微差爆破、预裂爆破、减震爆破,并严格控制同时爆破的炸药量。采场禁止采用抛掷爆破,减少对边坡的破坏。
    第九条 严格边坡检查,发现边坡上有裂陷可能滑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悬在上部时,采取可靠措施及时处理。发现边坡有塌滑征兆时有权制止采剥作业,并向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条 露天采矿单位要安排专门负责边坡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设立专门观测点,定期观测记录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机械铲装时,最终边坡并段的阶段个数一般应不超过两个。并段后,必须加宽预留平台。
    第十二条 临近最终边坡的采剥作业,必须按设计的宽度,预留安全、运输平台保证阶段坡面角,坡底不得超挖。
    第十三条 每个阶段结束时,均须及时清理平台上疏松的岩上和坡面上的浮石。
    第十四条 对运输和人行道上部的非工作帮,必须定期检查,发现有坍塌和滑落征兆时,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防止地表水冲刷边坡。有含水层时,要采取疏水措施。
    第十六条 对采场工作帮应随时检查。
    第十七条 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必须保证边坡稳固,防止滚石、塌落。
    第十八条 必须建立边坡管理办法,并设置专职的边坡队伍负责边帮安全管理。
    第三章 排土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第二十条 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应排弃大块岩石。
    第二十一条 高台阶排土场,应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隐患征兆,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排土作业时,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排土场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 排土场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形或弧形,排土场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2%-5%的反坡。
    第二十四条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应有固定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档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1/4和3/4。
    第二十五条 排土场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卸土时,汽车垂直于排土工作线,汽车倒车速度小于5km/h,不应高速倒车,以免冲撞安全车档。
    第二十七条 在排土场边缘,推土机不应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第二十八条 在排土场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汽车不应进入该危险区作业,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方可恢复排土作业。
    第二十九条 汽车进入排土场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时速度低于16km/h,50m范围内低于8km/h;排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第三十条 排土场坡面角度应≦52°,达到边坡稳定的要求;控制排土场排渣顺序,避免形成软弱夹层。
    第三十一 在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略天气时,停止排土作业。
    第三十二条 对排土场上方山坡实施汇水截流,将水排至排土场外围低洼处;对重点地段要修建防护挡墙,控制雨水流向排土场。 
    第三十三条 对排土场周围软土和细岩进行清除,并挖掘排水沟,以便将雨水顺利排出。
    第三十四条 每周对排土场排渣情况检查一次,并设观测点进行观测一次;雨季加强检查和检测频率(每周不少于两次),如发现异常必须作好记录并及时处理,有重大隐患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排土场使用结束后,按照设计要求及时种草、植树恢复植被,达到环保要求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采矿车间。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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