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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0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范围内得到全面落实,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增强广大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
        第四条 公司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列入三项责任制考核,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
    第三章 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 表彰和奖励
    (一)公司每年总结评比一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优良的部门、班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公司按规定,组织参加分公司评比和表彰活动。
    (三)每年进行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四)每三年进行一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暨“安全卫士”的评比和表彰。
    (五)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后,将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报宁夏分公司,由宁夏分北公司表彰。
        第七条 安全特殊贡献奖励
    (一)对积极主动纠正违章,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事故及隐患,避免了人身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主设备重大损坏事故、重大生产火灾事故以及参加抢险救灾、防止了事故发生及扩大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安全特殊贡献奖。
    (二)该奖项由做出特殊贡献者所在部门填写申报表,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核实,报宁夏分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核,经宁夏分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发放。
        第八条 百日无事故奖励
    (一)公司每实现一个百日无事故安全记录时,给予公司全体干部、员工一次性奖励。
    (二)风场运行,值长、公司领导人均奖励120元。
    (三)其他人均奖励100元。
    (四)该项奖金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受奖人数,做出奖金预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第九条 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奖励
    (一)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部门,按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
    未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当年实际受奖标准发放。
    (二)该项奖金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金预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第十条 处罚
    发生故障,各有关部门根据故障调查报告结论,按管理权限,由上级管理单位或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特大事故:
    (一)每发生一次,对事故部门给予人均1000元罚款(从工资总额中扣罚,下同),公司其他部门给予人均500元罚款。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直至下岗,并处2000-2500元罚款。
    4) 对负一定责任的事故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并处1000-1500元罚款。
    5)  对负有一定责任的职能部门及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并处500-1000元罚款。
    6)  损失或影响巨大的,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宁夏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处罚:每次事故,对事故部门按在册人数给予人均800元罚款,其他单位给予人均400元罚款。
    (二)对事故部门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待岗,并处 1500-2000元罚款。
    3)  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
    4) 对负一定责任的事故部门其他管理人员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三)发生生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伤合计达1-3人的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处罚:每次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在册人数给予人均600元罚款,其他部门给予人均300元罚款。
    (五)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  因无票作业或无票操作造成人身死亡,对下令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  因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不完善而造成人身死亡,对该工作票签发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  因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完善而未认真审查纠正或执行安全措施不完善而许可工作,造成人身死亡,对工作许可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  因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人员安全监护不到位或交待不清,造成人身死亡,对工作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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