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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02日

第一条   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每年与各村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定期检查各村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履行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和农机监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条   英买力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一)全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镇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各成员分工负责,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每项任务、每个环节、每项措施都有人负责、有人落实。
        (二)每季适时对各村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组织全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全年组织二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督促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杜绝安全工作走过场不扎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三条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各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大喇叭开展农机安全宣传;要求各村每年组织两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农机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教育,播放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片;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宣传咨询活动;每半年到中小学上农机安全教育课一次;积极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给广大农机手和群众看一部农机安全(交通安全)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手送一本“农机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讲座”。经常深入村、田间、场院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农机应急管理科普常识等宣传教育。
        第四条   农机安全检查制度
    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经常组织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深入乡镇、村、田间、场院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排查农机事故隐患,并动员督促机手及时办理农业机械入户登记、按时参加年检、购买强险与参加驾驶培训、安全学习等。根据农业生产季节特点以及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根据农机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加强与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配合,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具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牌证、外挂、违法载人载客、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利用农业生产农时特点,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月、创建“平安农机”等安全宣传咨询活动,深入乡镇、村、田间、场院,开展农机维修、维护保养等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条   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一) 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拖拉机运行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 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程序、标准核发牌证,杜绝为不符合标准的拖拉机发放牌照,做到“两不准一严禁”,即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办证上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办证上牌,严禁异地上牌。
        (三) 建立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实岗位职责,做到持证上岗。承办人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送审核人核实,审核人未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承办人、审核人共同在《表》页脚签字,经监理所(站)负责领导签字,送镇农机监理所审核后,核发牌证。
        (四) 符合条件的要按时核发牌证,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理由。
        (五) 按省物价局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规费,不得乱收费。
        第六条   农业机械检验制度
        (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和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
        (二) 严格按照工作规范、技术、标准检验,杜绝违规检验、杜绝违规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 检验工作须由检验员执行,不具备检验资格的人员不得执行检验工作。
        (四) 建立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建立对拖拉机安全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岗位职责,做到持证上岗。主办检验员检验后认定符合技术条件、标准的、由副检验员核实结果,经2名检验员检验符合技术条件、标准的,由2名检验员共同在《拖拉机检验申请表》上签字,经监理所(站)负责领导签字后,核发检验标志。
        (五) 符合条件的要按时核发检验标志;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理由,并告知经维修后再检。
        (六) 按省物价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收费,不得乱收费。
        (七) 对因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生特大事故的,按《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暂行规定》查处。
        第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管理制度
        (一) 严格执行农业部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规定》、《拖拉机驾驶证业务规范》。
        (二) 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程序审核驾驶申请人;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程序科目、标准考试;杜绝违规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杜绝违规考试。
        (三) 考试工作须由考试员执行,不具备考试资格的人员不得执行考试工作。
        (四) 驾驶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核由农机监理员执行,未取得农机监理员证、不具备监理资格的人员不得执行材料审核工作。
        (五)严格执行培训开班报备和考试报批制度,全面推行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考核主考官制度、考试员异地调用制度和监察监督制度。对驾训学校培训质量半年对外公布一次,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停业整顿,整改期间停止一切考试预约。落实岗位职责,做到持证上岗。主考试员对驾驶申请人考试后,考试结果由副考试员核实,经主考、副考2名考试员确认考试结果后,2名考试员共同在表上签字。
        (六) 符合条件的要按时核发考试预约通知,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理由。
        (七) 按省物价局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规费,不得乱收费。
        (八) 对因违规考试发证,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暂行规定》查处。
     第八条   农业机械及驾驶人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一) 专人负责上报农业机械、驾驶人业务报表统计上报
        (二) 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业务报表
        第九条   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做到一证一档、档案应当保存拖拉机、驾驶人提交的资料,记录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签注的事项,并记录拖拉机驾驶人的联系地址。
        (二) 档案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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