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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2条 地质部门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2、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集团公司上报(传)工作。
        4、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报工工作。
        第3条 调度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4条 通防事业部职责
        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
        第5条 施工单位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和地质部门汇报。
        第三章 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
        第6条 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现有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主要是落差≥3m的断层、直径≥25m的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的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4、利用现有的物探设备,如坑透仪、直流电法仪在井下巷道进行超前物探,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6、根据精查地质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7、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淋水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8、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9、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
        第四章 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
        第7条 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1、地质部门按《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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