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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海工建造安全生产策划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6日

  4.2.5重要的和补充的安全控制措施

  a. 《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中相关工作文件的要求。

  b. 各类船舶建造通用安全要求和重点安全控制指引。

  c. 其他需要补充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如重要工程安全控制工艺要求(特殊部位的通风工艺、油漆工艺、脚手架搭设工艺、大型构件吊装吊运工艺等)。

  4.2.6单船应急准备和响应

  a. 建立《单船消防应急部署表》。

  b. 执行企业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如人身伤害、防台等)的相关要求。

  c. 必要的应急告示(包括标识)。

  d. 定期的应急演练计划和要求。

  4.2.7安全绩效测量与监视

  a. 生产环境的检测。

  b. 现场健康安全状态和行为的常规测量和监视。

  c. 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视。

  d. 日常的巡视。

  e. 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跟踪。

  f. 事故、事件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跟踪。

  g. 跟踪来自外部如船东、政府、集团的要求。

  4.2.8事件、不符合的处理

  执行企业体系文件《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关要求。

  4.2.9文件和记录

  企业可参照《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和《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4.2.10 其他要求,如沟通交流、培训等。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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