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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0日

 第一条、为了施工现场的风险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现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便于运输、施工作业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逃生;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摆放;现场设备、工具、材料摆放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施工作业坑按要求进行开挖,作业坑周边清理出宽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设置不少于两个,作好通道台阶,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设备,设施和其他物品。作业坑旁平整出设备摆放区和操作区。必要时作业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第五条、施工场地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流动施工现场设指示牌。

  第六条、开工前按照场地布置图在作业带以外规划界定安全停车区,人员进入作业带必须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非作业人员、车辆严禁在作业带内滞留,待命施工车辆停在预定地点。

  第七条、施工现场按设计要求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条、各类气瓶现场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挪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九条、对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质,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预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十条、在施工中要根据施工外界条件采取遮阳防晒、防雨措施,随时进行气体浓度的监测。

  第十一条、有毒介质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在明显位置帖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密闭空间作业和有毒介质作业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第十三条  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防护劳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监督和安全员,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夜间施工场地要设置足够的照明,作业带以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条、在靠近道路作业时,要在路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过往安全,天黑要设置信号灯、配备值班人员,防止人员或车俩误入作业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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