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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23日

1、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煤安标志和防爆许可证。防爆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爬坡能力、外形尺寸、使用环境等必须满足本矿井运输要求。
        2、每周机电部、安监部组织对防爆车辆进行审验,审验达标后,方可发放《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并将合格车辆编号报送井口检查室,没有《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的车辆严禁入井。
        3、防爆胶轮车实行统一管理,按指定位置统一编号、挂牌,车身前后反光编码牌统一为蓝底白号,并在车辆的车厢两侧指定位置贴反光编码牌编号。
        4、防爆胶轮车必须配备车辆系统定位卡1个,专用灭火器2个,专用反光警示标识三脚架2个,瓦斯自动报警仪1个,应急锤1把。
        5、防爆胶轮车车身完好、无碰撞变形、照明灯、转向灯、刹车灯、仪表、喇叭、轮胎、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必须齐全完好、动作灵敏。车辆制动装置灵敏可靠,刹车距离符合要求。
        6、防爆胶轮材料车驾驶室除驾驶员外限乘坐一人,车厢内严禁乘坐人,严禁人货混装。
        7、防爆胶轮材料车装料时,不得超过该车的额定载重量,不得超高,超宽,超长。
        8、防爆胶轮车运输喷浆料、矸石等散装料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用蓬布包严车厢,防止在行驶过程中洒落。
        9、防爆车辆必须在车身粘贴至少两道反光条,并在后门框架上粘贴反光条,反光条要求整齐、醒目,否则严禁入井。
        10、防爆无轨胶轮车尾气排放指标测试统一由公司机电部每季度测试一次,尾气测试标准,CO≤0.1%,NOX≤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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