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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铁血丹心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15日

1目的

为维护公司生产区域交通秩序正常运行,加强港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外来车辆及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港区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向外来人员及车辆发放港区交通安全告知书;负责监督港区交通安全的落实情况;对违规人员及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负责检查港区短驳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维护港区交通安全。

3.2安全环保部:负责港区装卸作业车辆的运行路线及安全管理。

3.3设备技术部、生产作业部:负责港区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车辆车况及安全装置完好。

3.4建设管理部:负责港区道路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港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港区交通安全。

3.5生产作业部:负责厂驾司机的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工前布置各作业线车辆的行驶路线及装载量,防止超载;负责作业过程中对各作业线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行驶路线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及人员及时处理。

3.6生产作业部:负责库场安全管理,保证货物堆放有序,不得占用港区道路和影响港区交通安全;督促司机有序进出库场;负责控制车辆装载量,严控超载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3.7现场班组:负责作业车辆运行指挥,确保作业车辆有序作业;负责控制作业车辆装载量,防止车辆超载。

4工作程序

4.1港区机动车辆限速规定及机动车辆管理

4.1.1进入港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运输车辆限速的规定,所有车辆进出闸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直线行驶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转弯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超速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4.1.2机动车辆管理

1)所有进出公司的机动车实行分类登记或备案管理,非作业车辆(除联检单位车辆和特批车辆外)不准进入装卸作业区域(包括仓库、堆场),如确需进入的,须经安全环保部同意、换取临时进港证后,由保安人员依证检查后方可进入,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遵守港区安全规定。

2)各类待装卸车辆必须有序停放,不得占用道路、不得抢装抢卸。场地由现场理货员负责,对不服从管理的必须向本部门领导汇报,以便协调解决处理。

3)各类车辆在港区道路行驶,必须确保灯光、喇叭、信号、倒车蜂鸣器等安全装置完好有效,严禁违章停车、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

4)进入港区主干道,其余道路均为次干道(支道),主干道车辆有优先通行权,次(支)干道车辆必须主动避让,借道通行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借道通行。

5)各类装卸作业机械、外来作业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6)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依据车辆行驶速度绝对值确定距离米数,重载车辆增加5米),防止追尾;同类型车辆在港区道路行驶时,严禁超车。

7)车辆超车时,应确认在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超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交叉路口、引桥口、弯道、陡坡严禁超车。

8)机动车辆途经十字路口应遵守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先行通过规定,不得盲目抢先行驶。

9)车辆行驶中,司机严禁做与操作无关的事(如拨打、接听手机、吃零食等)。

4.2港内机动车行驶及人员行走路线规定

4.2.1私家车、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严禁进入生产区域。

4.2.2各类人员、车辆必须从道路通行,严禁从货物间以及堆场内穿行。

4.2.3各类人员、车辆在道路上行走,按照右侧通行的规则通行,严禁3人及以上并行,尽量不与装运货物的车辆并行,并行须与道路车辆保持1.5m安全距离,遇到前方车辆特别是拖运长形货物车辆转弯、调头时应暂停前行,并随时注意动向,防止拖运货物末梢碰擦。

4.2.4遇占道作业应听从作业人员指挥,不得强行通过。

4.2.5作业人员(现场理货员、装卸工等)严禁在作业区域内机械行驶路线上穿行通过,并负责作业场所交通安全管理,自身无法解决的交通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占道作业时,道路两端应摆放占道警示标志。

4.2.6各类流动机械倒车时,要加强瞭望和观察,尾部盲区内严禁车辆、人员进入,严禁车辆、人员从尾部穿行。

4.2.7道路清扫人员不得在道路上一字形横向排开扫道路,并主动避让来往车辆。

4.2.8作业人员严禁进入作业的危险区域,如需进入应先告知机械司机暂停作业后方可进入。

4.2.9港区道路交通发生拥挤影响交通安全时,作业人员、司机应先主动协调、疏导交通,自身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汇报。

4.3各类车辆停放点管理

4.3.1进入公司区域的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内,未按规定停放,安全环保部,可进行处罚。

4.3.2确因作业需要至生产区域的机动车,必须避让作业车辆,停放时,不得占用生产通道。

4.3.3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工程车辆严禁进入仓库、货物易滚动面、机械作业半径内及后方、起重机械下方及其门机轨道上、交通主干道、交叉路口以及影响作业安全的范围内,严禁从库内、作业线以及堆场内穿行。

4.3.4外来提箱车辆在非作业时,禁止停放在公司主干道以及公司内部机械设备停放处,在作业过程中等待装车或吃饭等暂时停放时,要注意周围环境,不能停放在交通要道、主干道上。

4.3.5集卡和运货车辆进公司时,应主动出示证件并在闸口登记换牌进港,进入生产区域应遵守港区内交通管理制度,禁止进入前沿码头等作业区域,禁止在堆场内穿行,违规者安全环保部可进行处罚。

4.4交通管理

4.4.1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交通安全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自身无法整改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4.4.2建设管理部对道路出现坑槽等影响车辆交通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并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期间要对施工车辆统一管理,严禁施工车辆违反公司交通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车辆行驶频繁的交通路口要有专人指挥;因施工需要导致道路出现洞、沟、坑等现象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设置防护设施或禁行标志。

4.4.3生产作业部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交通安全措施、合理配备作业车辆,指定作业车辆运行路线,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及时调整。

4.4.4现场安全员及巡逻保安应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对十字、丁字路口的交通标记及时提出添置、调整建议。

4.4.5当班现场安全员应视生产情况,对实行交通管制的作业区域限制车辆进入。

4.5责任追究

4.5.1公司员工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予以处罚;外来人员、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5.2部门及部门员工未落实相关职责的,追究部门管理责任和部门领导责任。

5附件

车辆入港安全告知书



车辆入港安全告知书

1、进入港区时,需持有效行驶证更换《港区通行证》方可进入港区;出港区时,凭通行证换回行驶证。

2、进入港区必须按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严格执行港区警告、警示规定进出闸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直线行驶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转弯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行驶时,必须避让作业车辆和作业区域。

3、进入港区严禁吸烟,严禁携带危险品。

4、进入港区从事各类经营的人员需自行配备相关劳护用品,并规范穿戴,违者责任自负;车辆必须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港区内随意调头、逆向行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区域;不得影响港区道路交通安全。

5、不得将车上杂物、垃圾丢弃在港区和长江,必须随车带走,如污染港口设施,必须自行清理干净;不得将港区物品夹带出港区。

6、在港区内,必须服从安全管理人员及港区有关人员管理、检查和指挥,违章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港区有关规定处罚。

7、外来车辆和人员在港区内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均由违章者自行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8、工程车辆、人员到港区前沿码头必须持有《临时通行证》,车辆、人员必须远离作业危险区域,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门机轨道及影响作业安全的地方,确保车辆、人员安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9、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公司及车辆驾驶员各一份。

以上告知内容我已知晓!

驾驶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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