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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5日

一、主管生产副厂长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本矿山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标准监督执行。

二、劳动防护品的管理发放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厂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标准,严禁扩大或缩小发放标准,经常宣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好管理发放工作。

三、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监督、检查职工使用防护用品情况,对不使用防护用品的个人,有权指令他们穿好戴好防护用品后上岗,如劝阻不听者给予罚款或停止工作。

四、安全员有权对防护用品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宣传教育职工台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职工本人应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下班后妥善保管好防护用品,不得任意损毁、拆改、出卖、丢失和拒绝回收。

六、职工调出或离砖雨季,必须交回所领的防护用品,由管理材料员清理转交手续。

七、职工调换工种时,所领的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一律收回,到新的工作岗位后,按敢为规定配发。如不交者,按原价扣除。

八、职工丢失劳动防护用品,可按使用年限折扣(折扣办法如:雨衣使用年限六年,用一年丢失者赔偿六分之五,二年丢赔偿六分之四,三年丢失者或三年以上丢失者按半价赔偿,但最少赔偿不得低于半价)。

九、凡应收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到期必须交旧领新,否则按第7项处理。

十、手套、肥皂不论病事假或出勤天数达不到10天者不发。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在确定岗位,并按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即应按标准发放,职工因故离开工作岗位在六个月以上者,应收回防护用品。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建立登记卡和职工个人工具使用证,防止发放中的混乱现象。

十三、眼镜因工损坏必须有可靠这么,方可持坏眼镜领新眼镜,非因工作损坏或丢失者,按原价赔偿。

十四、新招工人要办理护具卡登记,然后按岗位规定标准发给防护用品。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支出应列入专项经费,发放一律免费供应个人,不得以现金、布料、半成品代替。

十六、采购人员购回的防护用品,交库管员按质量标准严格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得验收入库。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出具(安全质量认可证)、《产品安全检验证》,由专人验收入库人员记账,严防超市和鼠害咬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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