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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5月21日

为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切实提高瓦斯防治水平,有效防范瓦斯事故,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树立瓦斯防治重在治本、瓦斯事故可防可控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以可保必保、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效果达标为原则,推动瓦斯治理由措施型向工程型、局部向区域、单一向综合、平面向立体转变,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工作重点

根据区局的整体工作部署,今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是:1、强化瓦斯源头治理,高瓦斯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和建设,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2、高度重视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异常区域,特别是采用U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治理;3、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和省安委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4、狠抓局部通风管理,强化瓦斯检查;5、强化瓦斯超限管理,争取实现瓦斯零超限。6、所有采煤工作面实现煤层注水,采取不少于2种的综合防灭火措施;7、生产矿井完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建设,建设矿井完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方案》的编制。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健全瓦斯防治工作管理体系

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严格瓦斯防治责任考核,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强化瓦斯的源头治理

随着各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涌出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升高,因此从源头治理瓦斯是关键。各煤矿企业在编制开拓方案和开采设计时,要优先考虑通风和瓦斯治理,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高瓦斯矿井必须做到抽采达标。

1、高瓦斯矿井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规定强化瓦斯抽采,将抽采系统的建设放在矿井建设的首要位置。炭窑坪煤业在进入采取巷道施工前、贾家沟煤业在前半年必须建成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的建设严格按照《瓦斯抽采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抽采系统建成后要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确保抽采达标。

2、高瓦斯矿井要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瓦斯抽采工。

3、高瓦斯矿井在编制采掘规划或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要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4、高瓦斯矿井要规范瓦斯抽采基础工作。健全瓦斯计量管理、安装、维护、检查制度,建立相关的图纸、台帐、记录、严格控制钻孔施工和封孔质量。

5、大土河集团前半年要建成一个瓦斯实验室并投入使用,以便能够及时掌握所属矿井开采煤层的瓦斯基础参数、瓦斯赋存规律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6、重点加强上隅角瓦斯的防治,我区绝大多数采煤工作面均采用U型通风方式,在这种通风方式下,容易造成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超限,特别是通风困难季节。各矿在开采过程中如发现上隅角瓦斯有升高趋势时,应积极采取主动措施,如:调整工作面风量、采用U+L通风方式、设置临时抽放泵站等措施,直至瓦斯降下来,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从源头治理,标本同时治理,从而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

(三)、提高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2013年我局将以抓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通风设备选型等为重点,继续推行大风机、大断面、大风量的通风理念,生产矿井和进入联合试运转的矿井严格达到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建设矿井在建设过程中,主要的永久通风设施应一步到位,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构筑。各矿要确保通风可靠,按照“系统完整、风量充足、分配合理、控制可靠、管理到位”的原则,持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杜绝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生产,消灭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进一步巩固瓦斯防治基础。

1、主要通风设施的质量标准要求

矿井的通风设施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构筑。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采区进回风巷之间设有联络巷道的地点,必须使用无压风门,并装有闭锁装置、语音提示装置以及开停传感器,保证风门不能同时敞开(包括反风门);永久密闭内有水时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调节风窗、调节风门的调节窗应实现刻度量化精确调节,最大限度的保证矿井整体风量的合理调节。

2、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1)各矿要重点加强局部通风的管理,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转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杜绝循环风,严禁使用淘汰设备。

(2)各矿应根据实际用风需求配备局部通风机,使用长距离风筒,减少风筒连接次数,降低漏风率。

(3)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衬垫,风筒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吊挂平直规范,逢环必挂,无跑风漏风现象,风筒出风口距掘进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4)局部通风机前10米范围内要求设置测风点,定时测风,保证风量充足。

3、严格执行测风制度,各矿应根据采掘变动情况随时调整风量,并编制配风方案。

4、建设矿井在施工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通风巷道、通风设施的施工;在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四)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各矿井下瓦斯员必须做到专面专人,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涌出异常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要设专职瓦斯员。在年初制定培训计划时,应配备足够的瓦斯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瓦斯循环检查制度,记录做到“三对口”。炮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员要树立“只认瓦斯不认人”的理念,杜绝漏检,严禁谎报、瞒报瓦斯数据。各矿井要严格瓦斯员考核制度,坚决淘汰不负责任、不合格的瓦斯员。

(五)加强矿井的防尘管理及防灭火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的防尘管理,要求各矿井成立专业防尘队(组),负责矿井采掘工作面的防尘,各个地点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以及煤层注水工作;各矿井所有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注水时要采取增压措施,并做到超前注水,保证采煤工作面的注水效果,有效减少采煤过程中产生的煤尘;开采容易自燃或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以灌浆为主和充填、注氮、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不少于2种)。

(六)要确保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上传

1、所有生产矿井、联合试运转矿井和进入二期工程的建设矿井及其主体企业必须完成专网、执法网的升级改造,执法网、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稳定,并能正常上传区局,生产矿井和联合试运转矿井产量监控系统必须上传区局。

2、各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三个规范(AQ1029—2007、MT1080—2008、AQ1048—2007)要求运行管理系统,配齐值班人员和井下巡检人员,24小时值班,井下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明确,建立并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调试制度,严格按照规定7天进行一次超限、断电闭锁测试。安全监控系统上传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3、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和读卡分站数量必须充足,人员基本信息录入齐全,人手一卡。

4、各矿井新安装信息系统设备必须按时字市局、区局备案。

5、生产矿井和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矿井建立标准化校验室,配足专业人员,按期对各种监控设备进行检修、调校。

6、继续推进两化融合式点矿建设,贾家沟煤业、金晖荣泰煤业在2012年基础上继续完善,2013年将担炭沟煤业列为试点矿。

四、工作要求

(一)、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高瓦斯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矿井月度生产计划部的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二)、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加强密闭施工及维修、打钻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三)、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高瓦斯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工程无亏欠。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四)、严格控制瓦斯超限

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建立瓦斯超限的原因、责任倒查和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瓦斯积聚和超限,并形成相应记录。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对于擅自移动、故意弃用、人为封堵、损毁瓦斯传感器或改变瓦斯监控系统设施造成瓦斯监控数据失真或上传中断的,一经查实,煤矿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按时开展2013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时,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

(六)、开展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

所有生产矿井以及进入联合试运转的矿井,必须开展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生产矿井和新建成的矿井必须实现容易通风,等积孔必须在2㎡及其以上。

(七)、强化监督管理

2013年区局将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年内组织开展2次“瓦斯会诊”,聘请专家,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凡发现矿井通风、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等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产研究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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