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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4日

    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3.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4.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作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JGJ33—2001第3.2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C时,方可开始作业。

    5.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6.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7.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的空间。

    8.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9.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10.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1.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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