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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安全生产条例突出“以人为本”

作者:王斌 李艳妮  来源:法制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9日

  日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表决稿)》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获得表决通过,新版安全生产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表决稿在二次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增加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活动等内容。

  表决稿中明确提出,“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且还增加了“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其中强调“以生命安全为核心”,较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增加了“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表决稿在修订草案修改稿“支持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活动”的基础上增加了指导、规范的内容。“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表决稿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的处罚。其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表决稿还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的规定,而不仅仅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表决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表决稿中在最后增加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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