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认定为工伤 让法律蒙羞?
作者:郭玉峰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30日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海超29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其已被认定为工伤,并已申请伤残鉴定。张海超说:“我这几年奔波的结果就是为了这个证明,现在已经拿到了,但还是觉得这个结果来得太晚了。” 《据青年报报道》
河南省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获得了正式鉴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东方今报)
张海超为了鉴定自己“尘肺”职业病,维护自己之基本合法权益,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以 “开胸验肺”这种自残甚至自杀的悲壮举动求证真相,让法律蒙羞、使正义汗颜。这件事情折射出了弱势群体的维权道路何等艰难。张海超事件中劳动监管部门、职业病鉴定机构、单位、工会,但凡有一个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的话,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而更为可怕的是相关法律的缺陷,正是相关法律的缺陷给了一些“别有用心”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和用工单位有机可乘。如何避免张海超们的悲剧以后不再上演?
一、必须完善相关法律。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这些证明资料大多要求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是由单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所造成的,而职业病鉴定还得单位出具证明资料才能进行,这无异于让企业自己去承认错误。过高估计污染企业的良知,过分依赖污染单位的诚信,这恰恰相当于给了企业一把尚方宝剑,若进行职业病鉴定,我单位给你出具相关证明就可以鉴定,否则你就无法进行,而完成不了职业病诊断,后面所有的法律程序都无法启动,你(职业病人)也就奈何不了单位。在这样的权利配置中,劳动者明显处于被动。职业病鉴定必须单位出具证明资料才能进行,过分依靠了污染企业的良知与诚信,这是立法机关的闭门造车之举,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这样的法律规定本身就不公平,使本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只有招架之势,难有还手之力。要根本避免“开胸验肺”事件再度发生,只有完善相关法律,让劳动者能用有效法律与单位抗衡,而不是过分依赖于单位的良知与诚信。
二、减化劳动者维权程序、缩短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职工对诊断结果不服,可以向市级卫生局申请职业病鉴定,对市级卫生局的鉴定结果不服,还可以向省卫生厅申请再鉴定。如果被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可以依据鉴定结论申请工伤,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然后再主张相关的赔偿。从理论上来讲没什么错,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充分的诉求权利和渠道。可是在实践中,要走完这一套法律程序需要多长时间?几个月、3年、8年……没有人能准确回答,一些企业恶意利用这些法律程序就可能将职业病劳动者拖垮。而对于身患职业病,被痛苦折磨甚至在死亡边缘挣扎的劳动者来说,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维权抗挣,无异于雪上加霜、煎熬身心。而赔偿款对于渴求治病救命的职业病患者来讲,是救命钱,就是其生命!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伤认定以及最终的赔偿却要经过多个部门、通过多道程序、历时很长时间,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多数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大都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有的甚至来不及等到最终“胜利”的一天,就因身心憔悴或无钱医治而“含恨”辞世。为了不让劳动者流汗、流血再流泪,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尽可能减化劳动者维权程序;尽可能缩短劳动者维权时间;尽可能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切实、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广义上来讲,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劳动者,关注张海超们就是在关心我们自己。法治的进程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科学、务实、有效的法律制度才是劳动者维权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