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潜水员在潜水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和潜水作业的顺利实施。不管是一般性的潜水作业,还是特殊性的应急抢修;无论使用何种潜水装具,采取何种潜水作业方式,潜水作业的组织者和潜水员都必须熟悉和遵循有关的潜水作业组织原则、制定潜水计划以及潜水作业的基本步骤等安全操作规程。才能使潜水作业任务,得以安全、圆满、顺利地完成。
一、组织实施潜水作业的一般原则
1、人员分工
在接到上级有关领导的指令后,潜水作业班(组)长,根据任务的具体情况,必须积极地组织好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管供式(重潜水)潜水不得少于5人,自携式(轻潜水)潜水不得少于4人。另外,根据任务的需要,确定是否再需其他工种人员的协助。分工要明确,各负其责。
2、明确任务
潜水作业班(组)长,要使每一位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明确本次任务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如有条件可结合图纸或画草图进行讲解和说明。一定要让潜水人员了解水下作业的环境和施工作业的情况,然后明确完成任务的计划和措施,以及各项安全注意事项。
3、潜水员的身体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进行潜水作业
在本作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前提下。不论潜水作业的深度和性质如何,发现有下列情况者都禁止其下潜。
(1)主诉身体不适和有病者;
(2)感冒或感冒未愈;
(3)过于紧张,疲倦或精神处于过分兴奋状态。
4、在下列情况条件下,可允许进行水下作业
(1)一般情况下,风浪小于4级,流速小于1.5节的条件下管供式(重潜水)潜水装具可以下潜;
(2)一般情况下,风浪小于3级,流速小于1级的条件下自携式(轻潜水)潜水装具可以下潜。
5、必须按以下规定,安排潜水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
(1)潜水员每昼夜保证有8个小时睡眠时间;
(2)下水前两小时内不得饱食;
(3)潜水前后应给下潜人员适当的休息时间;
(4)潜水间隔时间应根据以下原则予以控制:
①潜水深度为0--30米时,当日可再次潜水,但是两次潜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并且潜水总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
②潜水深度为30--45米时,24小时内不得再次潜水;
③潜水深度超过45米时,必须隔日潜水。
6、潜水现场有下列情况时,应高度重视,正确处置:
(1)作业现场半径内有水下爆破;
(2)现场范围内有船只通过的,或有其他水面作业的;
(3)在潜水作业水面移吊重物的;
(4)下潜人员尚未出水,而水面移动工作船的船位时;
(5)用机动船只拖带潜水员在水面或水底移动或用绞车提拉下潜人员出水时;
(6)水深超过30米,潜水现场无加压舱时。
7、在下列情况下,潜水现场应备有小船或小划子:
(1)训练新潜水员;
(2)复杂和船底作业;
(3)激流中作业;
(4)自携式潜水或复杂科目训练;
(5)下潜人员远离工作船;
(6)在不便于掌握下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作业。
8、供给潜水员呼吸的气体,应符合以下规定:
(1)供给潜水员的空气量,按常压计算每分钟不少于80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