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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勘探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30日

        一、放射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
        二、建立严格的放射源领取、退还管理制度。放射源库,应有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三、装卸、使用放射源,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四、放射性工作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专科身体检查。高辐射地区野外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
        五、伽马辐射日照射量,应不超过50毫仑;如日照射量超过50毫仑,则周照射量应不超过200毫仑。
        六、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
        七、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
        八、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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