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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8日
一、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专人和专用仪器,按规定开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煤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氢H2S
0.00066
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的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三、氮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然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四、加强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定》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五、在相应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牌。
六、露天煤矿实施爆破后,须待炮烟扩散完毕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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