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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概述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2日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也从法律上对工会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职责。

    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既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一项基本职责。

    (一)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的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直接涉及到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职工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其目的就是要按照党和国家赋予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职责,通过监督用人单位和有关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通过组织和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以此来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地位与作用

    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是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格局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在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工会法》对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有哪些规定?

    第二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第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1)克扣职工工资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选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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