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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标 准 号: GB18598-2001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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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8月22日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6.1~5086.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5555.12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

  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4 天然基础层

  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 防渗层

  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 双人工衬层

  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

  3.7 复合衬层

  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4.5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7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8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 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 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 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 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 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4.9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10 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4.11 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5.1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入场填埋:

  a. 根据GB5086和GB/T15555.1-11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浓度超过GB5085.3中的标准值并低于表5-1中的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b. 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5.2 下列废物需经预处理后方能入场填埋:

  a. 根据GB5086和GB/T15555.1-11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

  b. 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小于7.0和大于12.0的废物;

  c. 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d. 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

  e. 液体废物。

  5.3 下列废物禁止填埋:

  a. 医疗废物;

  b. 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表5-1 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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