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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理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25-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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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1月12日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83-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尘肺病的诊断过程中,常有需要作大体标本或尸检标本的检查诊断。必须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诊断标准。因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及华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江西省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尘肺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尘肺的病理诊断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尘肺的病理诊断。

  2诊断原则

  根据详细可靠的职业史及规范化的检查方法得出的病理检查结果方可做出尘肺的病理诊断。患者历次x线胸片、病例摘要或死亡志及现场劳动卫生学资料是诊断的必需参考条件。

  3诊断及分期标准

  3.1无尘肺

  仅见有肺及肺引流区淋巴结出现粉尘反应;或肺及肺引流区淋巴结出现尘肺病变,其范围及严重度不够诊断为I期尘肺。

  3.2I期尘肺

  a)全肺各切面眼观及镜检尘肺结节总数在20个以上;或10个以上,伴接近1级/1度弥漫性肺纤维化;

  b)尘性弥漫性肺纤维化1级/1度以上;

  c)全肺尘斑一气肿面积占50%以上。

  3.3II期尘肺

  a)全肺各切面眼观及镜检尘肺结节总数在50个以上;或20个以上,伴1级/1度以上弥漫性肺纤维化;

  b)尘性弥漫性肺纤维化2级/2度以上;

  c)全肺尘斑一气肿面积占75%以上。

  3.4Ⅲ期尘肺

  a)肺内出现尘性块状纤维化,并伴有I期以上尘肺病变基础;

  b)尘性弥漫性肺纤维化3级/3度以上。

  病变符合上述各期中a或b或c者可做出分期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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