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黄勇、尚为、张莱、刘军、吕刚。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
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分类、要求、试验、代码和标签、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下述货物危险性的检验:
——军用爆炸品的危险性;
——在生产过程中的爆炸品的危险性;
——无包装的爆炸物质在运输中的危险性;
——因受静电或电磁场的影响所造成的危险性;
——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所引起的危险性;
——其他非正常运输条件下的特殊危险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458-2004《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与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B 1945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爆炸 explosion
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的现象。
3.2
爆炸性物质 explosion substance
能够通过其自身化学反应生产气体,反应时在温度、压力和速度下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环的某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烟火物质,即使不放出气体时,也包括在内。
3.3
爆炸性物品 explosion articles
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3.4
整体爆炸 mass detonation or explosion of total contents
全部物质或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配装组 compatibility group
在爆炸品中,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或物品在一起能安全积载或运输,而不会明显的增加事故率或在一定量的情况下不会明显的提高事故危害程度的,可视其为同一配装组。
4 分类
4.1 民用爆炸品的划分
危险品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规定分为9类,民用爆炸品属于第1类、第1类具体划分为6项,见表1。
表1 民用爆炸品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