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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

标 准 号: HJ/T 413-200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广东省打印耗材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
发布日期: 2007-12-21
实施日期: 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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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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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再生鼓粉盒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德国蓝天使《再生鼓粉盒》(RAL-UZ 55 Reprocessed Toner Modules)标准,对再生鼓粉盒中有毒有害物质限值及环境设计、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广东省打印耗材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珠海思美亚碳份有限公司、珠海纳思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威俊(珠海)打印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澳灵顿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鼓粉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单色和彩色激光打印机、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用再生鼓粉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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