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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标 准 号: HJ/T 53-2000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原子能科学院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00-05-22
实施日期: 20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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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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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轴、钍矿冶设施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放利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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