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在评价能见度试验范围的任何两个相邻的遮影之间空隙和毗邻能见度试验范围的相邻遮影的空隙应等于或大于1300mm,如果没有,两个遮影必须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遮影来报告,见图1、图2和图3。
4.1.4 当不符合4.1.3的要求时,100mm以下的遮影可忽略。
图1 类别Ⅰ的评定
4.2 前视范围的遮影
4.2.1 能见度类别Ⅰ
按JB/T 7160—93中6.1要求测量,弦长不大于700mm的遮影不多于2个时(见图1),则能见度被判定为类别Ⅰ。
4.2.2 能见度类别Ⅱ
按JB/T 7160—93中6.2要求测量,遮影满足4.2.1的要求时(见图2),则能见度被判定为类别Ⅱ。
4.2.3 能见度类别Ⅲ
按JB/T7160—93中6.2要求测量,每条弦长不大于700mm的遮影不多于2个,并且每条弦长不大于1300mm的遮影不多于2个时(见图3),则能见度被判定为类别Ⅲ。
4.3 侧前视范围
4.3.1 能见度类别Ⅰ
按JB/T7160—93中6.1要求测量,每条弦长不大于700mm的遮影和每条弦长不大于1300mm的遮影在左、右侧前视范围内各不多于1个时(见图1),则能见度被判定为类别Ⅰ。
4.3.2 能见度类别Ⅱ
按JB/T 7160—93中6.2要求测量,遮影满足4.3.1的要求时,则能见度被判定为类别Ⅱ。
4.3.3 能见度类别Ⅲ
按JB/T 7160—93中6.2要求测量,弦长不大于5500mm和4.3.2要求的遮影多于1个时(见图3),则能见度被判定为类别Ⅲ。
图2 类别Ⅱ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