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侧后视范围
4.4.1 能见度类别Ⅰ
按JB/T7160—93中6.1要求测量,在左后侧视或在右后侧视范围内,弦长不大于700mm的遮影均不多于2个时(见图1),则能见度被判定为类别Ⅰ。
4.4.2 能见度类别Ⅱ
按JB/T 7160—93中6.3要求测量,弦长不大于700mm的遮影和弦长不大于1300mm的遮影,在左后侧视或在右后侧视范围内各不多于1个时(见图2),则能见度被判定为类别Ⅱ。
4.4.3 能见度类别Ⅲ
按JB/T 7160—93中6.3要求测量,弦长不大于700mm的遮影和弦长不大于5000mm的遮影,在左后侧视或右后侧视范围内各不多于1个时(见图3),则能见度被判定为类别Ⅲ。
4.5 后视范围
4.5.1 能见度类别Ⅰ
按JB/T 7160—93中6.1要求测量,在后侧视范围内,弦长不大于700mm的遮影不多于2个,弦长不大于1300mm的遮影不多于1个时(见图1),则能见度被判定为类别Ⅰ。
4.5.2 能见度类别Ⅱ
按JB/T 7160—93中6.4要求测量,弦长不大于1110mm的遮影不多于2个,弦长不大于2060mm的遮影不多于1个时(见图2),则能见度被判定为类别Ⅱ。
4.4.3 能见度类别Ⅲ
按JB/T 7160—93中6.1要求测量,弦长不大于700mm的遮影不多于2个,并且弦长不大于5000mm的遮影不多于1个时(见图3),则能见度被判定为类别Ⅲ。
图3 类别Ⅲ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