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 人时,其超过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 人。
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 人。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 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 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 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2) | 人数 |
一、二级 | 3 层 | 5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
三级 | 3 层 | 2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
四级 | 2 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
5.3.1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 条的规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 |
名称 | 位于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托儿所、幼儿园 | 25 | 20 | — | 20 | 15 | — | |
医院、疗养院 | 35 | 30 | ─ | 20 | 15 | ─ | |
学校 | 35 | 30 | — | 22 | 20 | — | |
其它民用建筑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6 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
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