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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小场所”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要求

作者:庆长林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1月07日

所谓“六小场所”是指集中在城镇、城市或城乡结合部沿街建设或改建、扩建并以店面形式设立的个体经营小型企业,如:小网吧、小饭馆、小发廊、小旅馆、小作坊、小超市等等,他们是我国个体经营队伍的主力军,从事着城镇居民群众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服务项目大家喜闻乐见,但是,近些年来火灾发生率持高不下,给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究其原因:自身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二是单位缺少长远发展目标,小打小闹思想严重、短期行为较多。消防安全方面的人力投人和财力投入不足,单位消防安全环境差、管理工作不规范;    

三是单位建筑或设施在建设方面的消防投入不足,火灾隐患整改资金投入不够,有些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消除;

四是单位员工文化素质低、安全素质差,消防安全责任心不强,内部随意用火用电、盲目乱接电线、违章操作等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有发生,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

为了进一步改善六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消防安

全管理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本人根据《消防法》和《防火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了该文,着重介绍了六小场所在建筑或设施方面应该遵循的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安全要求,对增强六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会有一些帮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一、建筑布局和毗邻的有关安全要求

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和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

二、关于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有关要求

1灭火机的配置要求

火灾种类有: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融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指气体物质火灾;D类火灾,指金属物质火灾;E类火灾,指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不同种类的火灾灭火使用不同类型的灭火剂,ABC干粉,五种火灾都可以适用。

1)配置数量:按照30平方米配一具计算,设置位置一处不少于2具多于5具;

2)型号:ABC通用;

3)功效:压力指针的指示标志是绿色区域表示压力正常;黄色区域表示压力过大(有爆炸危险);红色区域压力不足已经影响灭火功能;

4)放置位置:放置在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两侧或疏散通道、疏散走道两侧,便于操作的位置。

2关于室内墙壁消火栓的设置要求

A除特殊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上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或者未达到上条规定建筑规模的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但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带。

B具体要求:

1)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2)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3) 消防栓栓口与墙壁保持垂直,与地面平行;

4)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5)消火栓应保持足够压力的持续供水(测试方法,水枪垂直射水的水柱达到10米高度)。

三、关于防排烟设施设置的有关要求

A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和设置在四层以上楼层、地下、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场所;

2中厅;

3公共建筑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

6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面积大于200平的或一个房间面积大于50平的且有人经常停留或可燃物家多。

B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的房间,以及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丁类生产车间;

3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

四、关于安全疏散的有关要求

A关于楼梯的设置

(A)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楼梯间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米;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存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B)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其中,只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是: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3层及以下建筑,每层最大面积200平方米,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3层及以下建筑,每层最大面积200平方米,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3)耐火等级为四级的2层及以下建筑,每层最大面积200平方米,第二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

(C )建筑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建筑;

4)六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B安全出口、疏散门的设置

1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2除特殊规定外:建筑场所内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场所内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娱乐场所大于50平方米的应设两个出口;

2)人员密集场所大于200平方米的应设两个出口;

3)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5)应向外开启不允许采用侧拉、旋转、吊门。

3有关要求:

1)商场、商店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2)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3)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4)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

五、关于安全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设置的有关规定

A除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B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米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级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间距不应大于20米,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

C对于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和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D商场、商店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2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E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

1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2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六、关于防火分隔的有关规定要求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规定。毗邻其他建筑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应当设置防火分隔。商服用房应当与建筑主体形成防火分隔。

3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人员3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4场所内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

5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6根据《规范》和《人员密集管理》有关规定,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1)饭店、餐馆营业厅与厨房等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1.50h楼板和(宜)采用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2)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七、有关电器、燃气管线安装和敷设的有关规定要求

A电气防火要求

1电气线路必须根据用电负荷,采用相应规格的阻燃铜芯电线;

2电线之间或电线与电器之间应采用焊接方式连接;

3电线采用穿金属管保护;

4各种灯光设备和电热设备,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并有通风散热措施,或进行隔热阻燃处理。

5灯具、开关等固定在不然材料上;

6应在大功率的电气设备的上游,按装电气保险装置(电器开关),保证出现漏电、过负荷或短路时自动关闭电源。保险值的设定应与下游使用电气的额定功率相符。

7总保险下游的导线选用,应按照导线下游的所有电气设备的总功率计算选用合适的导线。

B燃气防火要求

1调压阀接口与角阀封闭圈有无损坏、脱落、老化现象;

2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营业厅禁止使用、存放液化气钢瓶;

3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存放或使用液化气钢瓶;

4严禁私自充装液化气钢瓶;

5商业用户、餐饮场所厨房内使用不超过2个钢瓶,并应独立设置储瓶间:

1)房间设置窗户,并开窗通风保持通风良好;

2)屋顶应符合泄压要求;

3)电气、地面应符合防爆要求;

4)应设置报警器。

5)不应使用胶管穿越楼板或隔墙;

6)钢瓶与炉具保持0.5米距离;

7)燃气管接口应采用恰口固定,且管线应固定避免压、踩、刮、碰等措施。

八、一些特殊情况的特别规定

A人员密集场所的要求:

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其中,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B商店的特别要求:

1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商场、商店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C公共娱乐场所特别规定要求:

1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2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3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4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5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D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基本规定

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3)除第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第2项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防火分隔措施

1)当执行(一)3)项有困难时,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2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3)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辅助疏散设施

1 )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2 )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 )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1)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2)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3)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4)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5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6合用场所的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九、关于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1应成立消防组织

1)报警组(若干人员);

2)灭火救援组(若干人员);

3)人员疏散组(若干人员)等 。

2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1)火源电源管理规定;

2)用油用气用电管理规定;

3)单位值班值宿管理规定等。

3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  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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