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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7月18日

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1)动火设备或管道应与运行或备用系统稳妥地隔绝。
(2)对动火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是对低位的设备和管道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系统有效的冲洗,确实做到设备管道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3)冲洗后,隔绝的阀门应挂上警告牌,与油灌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还应加堵板和上锁。进人油灌、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油迹应清除干净,再用蒸汽反复烘蒸、冲洗清洁,并强行通风排除油垢,用仪器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电气工具不准放在容器内部,照明应使用12伏的防爆灯,
2. 电焊作业,其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靠近焊接点的一米距离内。
3. 气焊或切割作业,应采取措施,严防火星飞溅而发生意外事故。
4. 制粉系统动火前必须测试粉尘浓度。原煤仓动火前进行对流通风或采取其它强行通风,必须在小动物窒息试验正常后方可进入原煤仓工作,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理干净。
5. 落煤斗、落煤管、喷燃器等动火前,必须将内部存煤(粉)清理干净,必要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6. 汽轮机油系统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完,动火部位必须清洁,冲洗、隔离(加堵板)、擦拭干净后再动火。
7.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吊芯后动火属一级动火,必须根据动火部位进行专门研究,在动火前应将剩油放尽,充分通风。
8. 在氢气设备、管道及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执行置换、隔离(加堵板),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量小于3%,并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凝汽器内、密封油系统、酸系统等可能有残留氢气的动火,必须执行置换、隔离(加堵板),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量小于3%,并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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