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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防部队骨干作用打造应急救援队伍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04日

 从全球范围来讲,我国仍属灾害多发国家,火灾、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和公共卫生事故等各种灾害事故时有发生,加上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许多社会群体性事件也正处于高发期,这些都对保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国力日益增强的战略机遇期的安全团结局面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日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迫切需要,同时也被提到长期与火灾和各种灾害事故做斗争的公安消防部队的重要日程。在《消防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6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并对公安消防部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公安消防队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明确。因此,准确界定公安消防部队在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应地位,最大限度发挥这支队伍的优势,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试结合实际简要谈一谈如何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优势,打造应急抢险救援的尖刀队伍。

一、准确把握公安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中的优势

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公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体系中,包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在内的100余种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涉及消防部门的有60余种,以辽宁葫芦岛市为例,市政府公布的48种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参考目录中,明确将消防部队列为成员单位的超过30种。这都表明,当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已经将公安消防部队做为一支应急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实践也表明,公安消防部队在应急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组织优势。公安消防部队是纳入武警序列的公安现役部队,是一支实行军事化管理的纪律部队,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一整套经过长期检验的运行流程,官兵的学习、训练、工作、生活都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及执勤条令贯彻落实。官兵长期接受先进思想、文化教育和严格的消防专业技能训练,具有人员集中、思想稳定、纪律严明、行动迅速、作风果敢、抢险技能全面等特点,在抢险救援行动中能随时拉得出、打得赢。
(二)勤务优势。根据执勤条令,消防部队24小时全天候执勤,具有一整套科学的指挥体系,能够做到令行禁止,各地市级城市一般均已建立消防调度中心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实现“三台合一”并机运行,信息调度通畅,部队一遇火灾、突发事件,即能随时出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另外,消防部队对辖区重点单位、道路、水源、建筑物结构、化学品理化性能等比较熟悉,并针对不同场所制定了灾害事故处置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实战演练。而且做为“养兵千日,用兵千日”的队伍,一直在历次重大灾害处置中担负着抢险救援工作重任,积累了相对丰富的处置经验。以葫芦岛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例,自2002年11月9日经上级批准正式向社会做出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承诺至2007年8月上旬,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共成功参与应急事故抢险救援工作315起,占接警出动总数的30%以上,出动车辆484辆次、警力2567人次,救助人员317人,抢救财产价格260余万元,特别是成功参与处置了“3•29”液化石油气储罐泄漏、“5•30”浓硝酸泄漏、“5•9”浓硝酸罐车泄漏、“6•10”液化气罐车侧翻、“6•29”抗洪抢险和“7•13”苯乙烯槽车泄漏等为代表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装备优势。近年来,随着火灾隐患和各类事故数量的增加,地方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经费投入不断增加,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抢险救援车、洗消车、举高车、消防坦克、生命探测仪、热成像仪、等离子切割器、救生艇、消防机器人、搜救犬等各种先进的破拆、防化、防毒、洗消、堵漏装备陆续列装消防部队,在各种抢险救援力量中,消防部队的装备器材品种最为齐全,利用率也最高。

二、正确认识制约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能力的因素

公安消防部队一方面正在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但在实践中也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并及时解决,才能更好地发挥优势,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这个大体系的健全发展。
(一)公安消防部队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立法局限。《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对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给予了明确任务界定,前提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尤其是一些小型突发性事件处置中表现尤为突出。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为例,处置此类事故第一时间到场的一般都是消防部队而非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抢救生命,避免贻误战机,消防部队指挥员一般会在地方政府相关人员未到场前或不到场的情况下下达行动指令。但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如抢险救援结束后,事故受害者如对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工作提出异议,则在法律后果承担上,公安消防部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尽管此类事件并不多见,但随着抢险救援工作数量的增多,势必将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因此,法律授权与实际抢险救援工作需要之间有一定的矛盾,也势必影响一些抢险救援工作的开展。
(二)抢险救援警力不足。由于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编制所限,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问题近年来益加突出。虽然在现有警力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队始终在奉行“有警必出、有险必抢”,勉力完成每一项抢险救援任务,但由此带来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加,并且将随着各项任务的不断增加成为一项严峻的问题,官兵超负荷工作,长期来看不利于队伍的发展。
(三)专业抢险装备建设水平存在差距。各地消防部队虽然近年来都在加强装备器材的建设,但从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对常规灭火装备的投入。受公安消防部队经费来源机制原因,装备配备大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配备,造成实际操作中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一些有必要配备但价格昂贵的装备很难配备到位。尤其是贫困地区消防部队常规消防器材配备都尚未达标,根本谈不上配备高精尖的专业抢险救援器材。 (四)消防部队抢险救援专项能力仍有欠缺。长期以来,公安消防部队一直担负着以灭火为主的救援任务,抢险救援工作是一项崭新课题,消防部队的任务外延不但扩大,从传统灭火工作向集灭火、救灾为一体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转变,需要在基础业务训练科目、工作任务量的设定上统筹规划。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在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业务内容、实施方法等层面上还正处于摸索阶段,形成一整套规范科学的体系,对一线执勤官兵的理论培训和实战指导尚需时日。
(五)规范的社会联动响应机制尚未最终形成。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总体预案的出台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的一个新里程碑,但横向相比,我国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水平尚未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建设发展水平。
尽管目前国家已下达了百余种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并开始逐步加强公安、消防、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多种抢险救援力量建设,力求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统一管理,但由于起步较晚,许多工作正处于磨合期,高效统一的应急救援机制尚未最终形成,一时尚未形成强大合力,许多救援意图一时难以完全贯彻。

三、提高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骨干作用的若干设想

(一)多措并举增加消防部队警力,建立人才储备。由于应急管理工作牵涉面广,在渐进式发展过程中,国家多个部门均设有应急救援队伍,造成一方面存在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的问题,另一方面,各支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均不足以单一完成应急救援任务。鉴于此,国家应该将人力、财力重点投向一些骨干队伍,如消防部队是一支极其重要的应急救援骨干队伍,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也是如此。但由于中国公安消防部队体制的特殊性,受现役编制限制,短期内不可能大幅度增加警力。在这种情况下,一是要渐进式地适度增加消防部队编制;二是要在现行体制下,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通过征召合同制消防队员等方式增加消防警力,这也是通过近年来实践所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三是要在各地建立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及形势分析,积极组织其参与复杂疑难突发事件处置决策工作,提高应急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的专业化水平。
(二)建立科学的应急救援管理的资金供应渠道,加大投入。地方政府在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适度增加消防部队的经费的基础上,应考虑由国家划拨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专项资金或在综合分析当前各地应急管理工作实战形势的基础上下拨装备,着力提高一些应急救援中常用的高精尖装备器材,提高消防部队的实战能力。同时,地方政府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时应考虑将一部分物资分散储备在相应骨干队伍特别是消防部队,以利于第一时间实现快捷高效的战勤保障。
(三)加强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专项能力训练。当前,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已经将抢险救援工作列为执勤备战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增加训练的比重,但由于此项工作起步不足10年,正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消防官兵应急救援能力的培训力度。一是要高起点开展培训,避免低层次低水平徘徊,要积极向国外学习先进的应急救援工作技能,聘请专家对消防部队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开展专项调研,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二是拓宽公安消防部队的现有抢险救援业务训练范围。从公安消防部队担负的整体工作任务的全局出发,按此消彼长原则,在部队现有承受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系统设定业务训练科目,科学分配时间比例,酌情加大一些应用性强的科目设置比重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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