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建设项目是晋城市政府PPP项目,其中陵川二标段(上上河村-横水村)施工方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
2020年9月9日下午17时左右,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壶化集团)陵川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旅游公路项目部在陵川县马圪当乡后郊村鱼林沟销毁炸药时炸药发生爆炸,造成8人受伤,其中2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11万元。
2020年12月11日,经陵川县人民政府批准,陵川县成立了山西壶化集团“9·9”爆炸事故调查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毋胜利任组长。调查组由陵川县政府办公室、陵川县应急管理局、陵川县公安局、陵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陵川县交通运输局、陵川县总工会六部门和马圪当乡人民政府组成,并聘请三名山西省教授级爆破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勘查事故现场、技术勘验分析、调阅有关文件、询问相关责任人、走访相关人员及收集资料等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对事故展开了全面调查,查明了事故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调查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建设及施工单位概况
1.基本情况
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工程建设项目是由晋城市政府统一搭建融资平台实施的PPP项目。由山西路桥集团出资80%、晋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资20%,共同组建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承担道路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该项目施工单位为山西路桥集团,2018年成立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总承包项目部陵川段设三个分部,LC1分部建设古郊至马武寨段,LC2分部建设上上河至横水段,LC3分部建设横水至夺火段。
2.工程情况
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所建设上上河至横水段施工起点位于古郊乡上上河村,经后郊、腰带、小郊,终止横水村,全长17.56公里,主要工程数量为:路基挖方49万方,路基填方46万方,沥青面层70万平方米,总投资31361万元。该项目于2019年1月份开工建设,目前路基工程和隧道工程已完工。
3.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证件情况
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分管陵川建设的副总经理为李亮宾。
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现有职工59人,其中管理人员16人,设经理、副经理、安全部部长等岗位人员。
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项目经理为李逢源,于2019年4月16日获得了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4月16日。
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项目部安全副经理为柴长虹,于2019年4月16日获得了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4月16日。
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项目部安全部部长为朱云虎,于2019年4月16日获得了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4月16日。
(二)爆破单位概况
1.基本情况
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位于壶关县城北(修善村),营业执照注册号:91140427676441279A,法定代表人:张志兵,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实收资本:伍仟万元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岩土爆破、拆除爆破、特种爆破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露天矿山与地下矿井采掘、矿建爆破工程;振动噪声、有毒气体、冲击波等爆破危害效应的检验检测,工程测量、勘测、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大型设备、建构筑物的机械及人工拆除废旧金属的回收、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装运、爆炸清运,上述所有工程相关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施工劳务服务,机械设备的租赁等。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08年06月25日至2028年06月24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7日。
2.工程情况
2019年4月15日,山西壶化集团与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签订爆破工程施工合同。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将LC2分部项目段路基石方爆破及桥隧爆破施工任务承包给山西壶化集团施工。山西壶化集团自愿在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期的条件下,协助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完成LC2分部项目爆破施工任务。
2019年5月4日,山西壶化集团成立陵川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旅游公路项目部,具体完成合同签订的爆破任务,目前,爆破施工工程已全部结束。
3.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证件情况
山西壶化集团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巡视员、安全科科长等岗位。
总经理为张志兵,负责全面工作。
副总经理为王中全,兼任安全科长,负责安全工作。
巡视员为王国勤,兼任山西壶化集团陵川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旅游公路项目部项目经理。
安全科副科长为李河清、李永亮。
山西壶化集团陵川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旅游公路项目部(以下简称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共有干部职工10人。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岗位。
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经理为王国勤,于2020年1月17日获得了由长治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1月12日;
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为秦旭光,于2018年3月1日获得了由长治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3月1日;
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安全员共2名,分别为王国勤(兼),于2020年1月17日获得了由长治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1月12日;张秋平,于2020年7月12日获得了由长治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7月12日;
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爆破员共4名,分别为张庆斌,于2019年11月28日获得了由长治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8日;李志斌,于2020年2月17日获得了由长治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2月17日;程红军,于2019年10月20日获得了由长治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0日;曹明忠,于2020年2月17日获得了由长治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2月17日。
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保管员共3名,分别为王宇,于2017年11月2日获得了由长治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日;申辽宁,于2018年3月20日获得了由长治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李振东,于2017年11月2日获得了由长治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经陵川县公安机关批准,2020年9月9日,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将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爆破工程完工剩余的795枚雷管和324公斤乳化炸药按预定方案销毁。按照公安局批准的销毁方案,公安人员到场监管,当地派出所负责警戒任务,由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和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共同承担销毁任务。本次销毁的乳化炸药是山西金恒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岩石乳化炸药,药卷规格ф32mm,药卷重量300g。销毁地点位于山西省陵川县马圪当乡后郊村“鱼林沟”民爆库附近。
9月9日14时,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程红军和李振东、秦旭光在库房北300余米(经测实际直线距离100米)的荒地先将荒草拔掉、挖坑,然后采用组网起爆法将795枚雷管引爆。爆后,程红军和李振东、秦旭光到现场进行了认真检查、清点,并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王太中确认雷管全部销毁。销毁完雷管,程红军、李振东、秦旭光还有王金龙、宁保龙一起到炸药库门口西侧挖松一块土地,同时在南侧比该地面低的塄下农田挖土坑取土,随后程红军和李振东、秦旭光从库房内搬出炸药准备销毁。16时35分左右采用分解稀释法开始销毁。(分解稀释法:是针对乳化炸药的物理混合销毁处理方法,将膏状乳化炸药与黏土以1:20的比例搅拌混合均匀,使乳化炸药稀释后失去爆炸性,将混合物埋入地下作为肥料,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理方法。)另外4名工作人员李天才、宁保龙、王金龙、赵徐玲负责外围警戒。
17时左右,在销毁完部分炸药后,天气突变开始下起大雨,电闪雷鸣,程红军、秦旭光、李振东3人就往库房搬炸药,没有来得及搬回的炸药突然发生了爆炸,导致在现场的秦旭光、李振东、程红军、赵徐玲、李天才、宁保龙、王金龙、王太中受伤。
17时03分,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炸药库看守人员杨生林向陵川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0年9月9日17时06分,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项目经理李逢源接到救援电话,获悉二标段工程剩余民爆物品销毁现场发生爆炸事故,当即电话通知生产副经理冯俊青立刻启动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冯俊青接电话后命令救援组立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项目部人员组成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发现受伤人员8人,分别是:秦旭光、李振东、程红军、赵徐玲、李天才、宁保龙、王金龙、王太中。冯俊青立刻指挥将受伤人员送往陵川县人民医院救治。
9月9日17时03分,陵川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在西闸水项目部(太行一号风景道二标段)附近销毁民爆物品时发生爆炸,有人受伤。接警后,陵川县公安局迅速命令马圪当派出所出警处置,并立即组织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和警力前往事发地开展救援。
17时40分,陵川县120两辆急救车先后到达现场,将最后2名受伤人员送往陵川县人民医院。期间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救援组载有2名伤员的一部车辆途中遇到前来救援的第三辆陵川县120急救车,随即将车上2名伤员转移到120急救车上,一起送往陵川县人民医院救治。
17时50分,山西壶化集团总经理张志兵到达事故现场,参加事故救援,同时,山西壶化集团30名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救援。
18时,待受伤人员全部转送县医院后,县公安局立即封锁了事故现场。
2020年9月10日9时,陵川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和爆破专业技术人员,到事发现场排除爆炸隐患,进行现场勘验,清理遗留的民爆物品。15时,现场清理、勘验结束。17时,陵川县公安局组织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清理的民爆物品进行了集中销毁。
在爆炸事故中受伤的8人全部送往陵川县人民医院紧急救治,其中秦旭光、李振东2人经救治无效死亡,其余6名人员目前已经全部出院。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西壶化集团总经理、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同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救援队,迅速将受伤人员全部送往陵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公司同时迅速成立事故善后处置组,全面核实受伤人员的基本情况,联系伤者家属进行慰问安抚并制定善后处置方案。
山西壶化集团事故善后处置组分两个小组,第一组联系遇难者家属和重伤家属进行安抚和善后调解,经协商达成一致,赔偿2名遇难者每人100万元,遇难者后事及家属得到了妥善安排;对1名重伤职工,公司立即将其转院到长治市和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安排相关负责人在医院24小时轮流值班、专人看护,从太原、郑州邀请4名专家进行会诊,并陪同伤者多次到北京同仁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该重伤职工是壶化集团正式员工,全部享受工伤、社保和工资待遇,其家属享受陪护工资待遇,现已康复。第二组迅速安排5名轻伤人员在陵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并到晋城、郑州、北京等医院复查治疗,轻伤者目前已全部康复出院。公司在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的同时,与5名轻伤人员签订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90.4万元。
此次事故发生后,山西壶化集团积极进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妥善解决了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事宜,得到了家属一致谅解,没有在社会上引起负面影响。
四、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遇难人员情况
1.遇难者秦旭光,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壶关县人,原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家庭住址: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龙泉镇新建路1号99831户,身份证号:632123********1839。
2.遇难者李振东,男,汉族,1994年9月18日出生,山西省壶关县人,原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保管员,家庭住址: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东井岭乡大井村086号,身份证号:140427********8154。
(二)受伤人员情况
1.伤者程红军,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山西省壶关县人,任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爆破员,家庭住址: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五龙山乡水池村132号,身份证号:140427********3612。
2.伤者赵徐玲,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山西省陵川县人,任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勤杂工,家庭住址:山西省陵川县马圪当乡后郊村,身份证号:140524********5717。
3.伤者宁保龙,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山西省陵川县人,任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勤杂工,家庭住址:山西省陵川县马圪当乡前郊村,身份证号:140524********5718。
4.伤者王金龙,男,汉族,1958年1月5日出生,山西省陵川县人,任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勤杂工,家庭住址:山西省陵川县马圪当乡腰带村,身份证号:140524********5733。
5.伤者李天才,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出生,山西省高平市人,任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LC2分部勤杂工,家庭住址:山西省高平市北诗镇北诗村南道坡上106号,身份证号:140581********391X。
6.伤者王太中,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山西省陵川县人,任陵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家庭住址:山西省陵川县崇文镇望洛北路小岭巷10号,身份证号:140524********8036。
(三)直接经济损失
山西壶化集团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13007.81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销毁民爆物品过程中,突遇雷电暴雨,直击雷引起乳化炸药基质爆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没有实时获取雷雨天气信息,是造成当天17时许发生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
2.陵川县民爆物品管理部门对企业民爆物品销毁监管不到位,是造成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9.9”爆炸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瞒报情节)。
六、事故信息上报情况
2020年9月9日,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在销毁剩余民爆物品时,炸药发生爆炸,事发后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未向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上报事故情况。
直至2020年10月16日,陵川县人民政府接到市安委办转办函,要求对群众举报太行一号风景道建设项目后郊路段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涉嫌瞒报事故进行调查。陵川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川县应急管理局、陵川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举报案件展开调查。
七、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山西壶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向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上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王国勤,男,汉族,中共党员,1970年11月出生,长治市壶关县人,任山西壶化集团陵川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陵川项目部全面工作,事故发生后,未向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上报,对事故上报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中全,男,汉族,中共党员,1973年2月出生,长治市壶关县人,任山西壶化集团副总经理兼安全科长,负责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事故发生后,未向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上报,对事故上报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王太中,男,汉族,中共党员,1974年1月出生,晋城市陵川县人,任陵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分管民爆物品监管工作,在企业销毁民爆物品时,一人在民爆物品销毁现场实施监管,监管不到位,违反公务员履职相关规定,对事故负主要监管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王志民,男,汉族,中共党员,1986年5月出生,晋城市陵川县人,任陵川县公安局马圪当乡派出所所长,负责所属片区治安警戒工作,在企业销毁民爆物品时,没有安排警力在民爆物品销毁现场实施警戒,未认真履职,违反公务员履职相关规定,对事故负监管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赵明虎,男,汉族,中共党员,1969年7月出生,晋城市陵川县人,任陵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负责民爆物品监管工作,对企业销毁民爆物品工作组织安排不力,监管不到位,违反公务员履职相关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王红旗,男,汉族,中共党员,1963年7月出生,晋城市陵川县人,任陵川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事故发生后,未向陵川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上报,违反公务员履职相关规定,对事故上报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亡羊补牢、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在进行民爆物品销毁作业前,严格按规定制定销毁民爆物品作业方案,销毁地点应考虑环境、气象等多方面因素,不得存侥幸心理;要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使每一位员工都能够识别风险,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杜绝事故发生。
(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要强化防雷意识,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作业流程;爆破施工前,应加强和气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气象信息,避开雷雨、大雾、大风天气,恶劣天气情况时,严禁爆破作业。
(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爆物品经营、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民爆物品经营运输、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民爆物品经营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安全。
(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论述和省、市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增强各级部门、各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领域以及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全县民爆物品组织专项排查、检查,对隐患和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确保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领域安全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