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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7•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05日

2020年7月7日9时40分,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

事故发生后,金城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020年7月9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金城江公安分局和东江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及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和安全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法人代表覃**,2010年9月9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T,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石灰岩开采、加工和销售。其所属矿山为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采石场矿区面积0.0833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石灰岩,设计生产规模为20.00万吨/年,采矿许可证号:C4512************(有效期自2010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桂M)FM安许证字[2018]***号(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属于证照齐全生产矿山。

事故发生地为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三工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7月6日,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三工区专职安全员覃**驾驶挖掘机到三工区西南面作业平台施工,并对边坡内侧竖着的一块约7立方米并带有夹层的石块底部进行破碎,未能将其排除。7月7日7时许,覃**又用挖掘机炮锤打该巨石底部,仍未奏效,附近一名钻工见状便劝其用爆破方式排除,覃**则驾驶挖掘机进入该巨石内侧继续开挖平台。9时40分,覃**在将挖掘机退出平台至该巨石外侧时,该巨石即脱落并砸对挖掘机驾驶楼,覃**被当场砸死。该钻工听到巨响并看见挖掘机被砸中,立即打电话告诉采石场矿长及安全员,矿山人员得知消息后赶到事故现场查看,发现覃**全身多处被砸骨折、内脏外翻,已无生命体征,便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

死者:覃**,男,--岁,身份证号:452701**********,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系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三工区专职安全员,2020年7月7日在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施工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20万元,善后工作现已妥善处理完毕。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三工区专职安全员覃**驾驶挖掘机在作业平台施工,被脱落的巨石当场砸死。

2.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一是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二是作业人员在安全隐患排除前盲目施工;三是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是作业顺序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一是对专职安全员长期从事特种作业的现象未予纠正;二是进行排险作业时,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二)事故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和取证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和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

1.覃**,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三工区专职安全员,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忽视本职工作,长期从事特种作业,风险辨识能力不强,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盲目施工,导致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自己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韦**,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全矿区各项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长期从事特种作业的现象未予纠正;对三工区进行排险作业时,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问题失察,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拟由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覃**,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矿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又是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三工区承包人及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及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隐患失察,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拟由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覃**,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龙沸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没有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及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隐患失察,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拟由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

河池市盈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其所属的龙沸采石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和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拟由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该采石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建议

(一)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要针对各工种、各岗位的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风险辨识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要严格落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在进行排险作业时,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要针对本采石场矿山地质特点制定有切实可行、安全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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