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烟台将4类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推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多省份发文明确:“超龄”农民工可参…
工伤死亡“抢救48小时”之限有争议
川渝居民工伤保险互认从2020年7月开…
两部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男教师加班用餐猝死四次认定不属工伤…
工伤保险再出重大政策 各类工地流动…
最高法发布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四…
工伤保险再出重大政策 各类工地流动…
男教师加班用餐猝死四次认定不属工伤…
湖北: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才能开工…
两部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川渝居民工伤保险互认从2020年7月开…
新修工伤保险条例发布 工亡补助金提…
湖南用人单位的职工雇工均可按规定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