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省规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均需参加工伤保险,资金全部由单位支出,职工个人无需缴费。7月9日,记者了解到,7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需补缴自2013年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据了解,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等组织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次日起,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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