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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08日

第三章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
第三十二条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第三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要与检修施工单位保持有效信息联系沟通。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四条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第三十三条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第三十四条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三十五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设备使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2005)111号文《厂区施工和安全检修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07)67号文《厂区施工和安全检修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同时作废。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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