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水泥厂及现有水泥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水泥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1水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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