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渔业船舶的中频/高频(MF/HF)无线电装置、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渔船用调频无线电话(27.50MHz~39.50MHz)、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Two-way VHF)无线电话、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渔船船载北斗终端、海事卫星C船舶地球站、海事卫星FB船舶地球站、渔船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B类终端设备、渔船CDMA手机、航行警告接收机(NAVTEX)的修理、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渔业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修理、安装及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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