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适用于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在厂址选择、设计建造以及运行阶段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的监督管理,给出了在不同阶段对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具体要求。极低放废物填埋场的应急相关工作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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