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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机械伤害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9月17日

(1)、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的自动控制机构、各种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等自动报警,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新购和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和《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测试和试运转。新机(进口机械按原厂规定)和大修后的机械设备执行《建筑机械走合期使用规定》。

(4)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期进行维修、保养和调整作业。

(5)、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6)、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证、司炉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

(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机械交给非本机械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8)、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或拖鞋,严禁从高处投掷物件。

(9)、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工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照明。

(12)、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璋保护法》。

(13)、当使用机械设备现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当机械设备姓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并部门听候处理。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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