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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2.13”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18日

 2.孔凡宇,中共党员,煤矿矿长,煤矿主要负责人。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未经县煤炭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经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掩盖高程数据,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决策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5条;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2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建议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孔凡宇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建议开除其党籍。

3.杨继海,中共党员,煤矿总工(享受副总经理待遇),主管煤矿安全技术等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违反监管指令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未加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掩盖高程数据、放炮地点等违规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组织审查的《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和“B4-03综采放顶煤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不全,没有对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初采期间的采煤工作面割煤、放煤和顶煤处理等采放煤工艺予以明确,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采煤工作面没有实施煤层注水,降柱、移架和放煤时没有实现同步喷雾,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2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建议开除其党籍。

4.杜文亮,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方式,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在未经县煤炭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与领导组织实施违规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经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5.李增田,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煤矿全面工作,负有井下安全检查职责,无安全资格证。参与决策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在未经县煤炭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与领导组织违规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经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高长锁,调度室主任,事故当班矿带班领导。违章指挥,参与组织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7.李成龙,生产技术科科长。编制的《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和“B4-03综采放顶煤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不全,没有对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初采期间的采煤工作面割煤、放煤和顶煤处理等采放煤工艺予以明确,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与组织实施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违反监管指令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不加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8.邓海,综采队队长,综采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章指挥,参与组织实施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采空区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下组织回采工作,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9.王德志,白杨沟煤矿生产副矿长。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于煤矿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未达到预期效果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爆破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0.范永堂,安全副矿长。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于煤矿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效果不好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1.唐文弟,通风副总工程师,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明知煤矿采用明令禁止的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未加制止,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没有实施煤层注水,降柱、移架和放煤时没有实现同步喷雾,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对于煤矿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2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处14万元罚款。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2.彭军,中共党员,机电副矿长,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决策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七条;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分别裁量:对违反该条第(一)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二)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三)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七)项处9999元罚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合并处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39996元罚款。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建议给予党内留党察看。

13.李优,地测副总工程师兼地测科科长,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知煤矿采用明令禁止的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未加制止,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弄虚作假,在图纸上编造数据,掩盖B4-03工作面开切眼实际高程,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对于煤矿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效果不好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分别裁量:对违反该条第(一)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二)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三)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六)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七)项处9999元罚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合并处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49995元罚款。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4.雷华章,安全科科长,分管培训工作。长期不在岗,未能完全履职。对于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放炮存在的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七)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建议对下列人员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1.章立波,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负责全局行政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工作失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失察,指导检查安全监管业务工作不力;县煤炭局对于白杨沟煤矿在整改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缺失,对设计初审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谢东,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工作失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不到位,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煤矿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对煤矿在安全整改期间违规组织生产,对放顶、回采作业等问题处理不力,领导安全监管办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郭晓飞,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安监办主任。工作失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不到位,组织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和煤矿安全大排查不落实,未对停产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对煤矿在安全整改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放顶、回采作业等问题检查处理不力,对煤矿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斌,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负责全局党务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不力,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工作措施不得力,对干部履职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所属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阿达力,中共党员,呼图壁县副县长,负责煤炭工作,协助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扎实,治理和防范重大煤矿事故隐患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监管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郝拥军,中共呼图壁县县委副书记、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曾春雷,中共呼图壁县县委书记,负责县委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领导督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部署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王冬生,中共党员,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审查煤矿采煤方法时,未提出有关瓦斯防治的相关建议及措施,未及时安排对停产矿井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治理双闭环管理工作,对煤矿违法违规作业问题失察,指导检查安全监管部门业务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陈勇,中共党员,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全局行政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组织领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设计审批把关不严,对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复查和治理排查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汪顺祥,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督促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部署的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贺永君,中共党员,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分局副局长,负责昌吉州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煤矿违法违规作业等问题监察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要建军,中共党员,昌吉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昌吉州副州长、准东开发区书记,分管煤炭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州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督促、指导州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对事故责任单位违法事实及后果分别进行裁量:

1.煤矿事故当班无矿领导下井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条第(三)项,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白杨沟煤矿处200万元罚款。

2.煤矿越界开采,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对煤矿处140万元罚款。

3.煤矿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2条;建议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第四条第(一)项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对煤矿处190万元罚款。

4.煤矿将井下掘进工作面进行劳务承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对煤矿处80万元罚款。

5.煤矿在图纸上编造数据,提供虚假图纸,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建议依据本条第一款,对煤矿处9万元罚款。

6.煤矿采取欺骗手段,隐瞒架间打眼爆破的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建议依据本条第一款,对白杨沟煤矿处9万元罚款。

7.煤矿任命的常务副总经理无安全资格证,违反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第八条,建议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第四十二条,对煤矿处1.9万元罚款。

8.煤矿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违反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第七条;建议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第四十二条,对煤矿处2.9万元罚款。

对上述进行合并处罚,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处632.8万元罚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煤矿监管力量的建设、依法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夯实基础,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全局中去谋划、部署、落实,针对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深层次矛盾问题,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自治区新政办发〔2013〕143号文件,健全体制、完善机制、深化整治、夯实基础、全面提高办矿条件和门槛。要引进有资金、有技术、特别是有煤炭开采经验的大企业、大集团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合作、托管煤矿等改组改造方式,提高办矿、管矿水平,从根本上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对管理、技术、装备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坚决做到“不要带血的煤”、“不要带血的GDP”。要加强煤矿停产、整改、复产、复工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复产验收标准,严格把住复产、复工验收的签字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管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的教育和监督,提高监管执法质量,严肃认真地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增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针对煤炭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专业性强、工作环境艰苦的特点,进一步加强煤炭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管理部门的力量建设,配好懂专业、会管理、能执法的专业技术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津贴,落实奖惩制度,落实政治待遇,建立一支稳定的、可信赖的执法队伍。要树立抓好安全也是政绩,也是成绩的观点,对在安全上做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励、重用和提拔,保持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稳定,促进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健康发展。

(二)昌吉州、呼图壁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检查力度,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水平。

要有针对性地抓好煤矿安全大检查,广泛采用“四不两直”的检查方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及时全面彻底地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要加强对停产矿井、整改矿井的监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严格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于那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采放比大于1:3的,煤层平均厚度达不到4m的,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煤矿,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三)煤矿企业要严格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诚信守法,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要做到诚实守信,敬畏生命,依法经营,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权责匹配,提高管理层的决策能力;要完善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中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和漏洞。

(四)煤矿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工作。

严格规程措施的制订、审查、审批和落实,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严把技术关口;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彻底杜绝工作面架间打眼装炸药爆破处理顶板、顶煤。

(五)煤矿企业要严格现场管理、突出抓重点。

要紧紧盯住易发事故的重点环节,重点工艺,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跟班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要强化放炮管理,放炮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放炮器做到集中管理、专人使用,放炮作业必须使用水泡泥,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六)煤矿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强化劳动施工组织管理,切实保障煤矿企业员工权益。

煤矿企业要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工艺、新设备使用、维修技能的培训;要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严禁在工人数量不足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严禁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违法变相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煤矿企业劳动施工组织要在三八制基础上,积极推广施行四·六工作制,降低工人劳动强度和作业时间。

(七)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分局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12.13”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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