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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华宏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3·23”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来源:丰城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17年3月23日19时30分左右,丰城市华宏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生产车间2#蒸馏反应釜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事故造成2#蒸馏反应釜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45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丰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善后处置工作,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根据市政府要求,2017年3月24日,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洛市镇参与的“丰城市华宏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侦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8年6月20日,经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洛市镇政府参加,邀请市检察院参与的“丰城市华宏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3·23’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华宏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江西省丰城市洛市镇上村村委会旁,法定代表人唐处秋,注册资本300万元,占地面积约30亩。华宏公司厂区内设有生产车间、原料油库、成品油库、辅料仓库棚、办公区。生产车间位于厂区中部,包含十个汽化蒸馏反应釜,原料煤焦油储罐集中布设在厂区西北部,其他化工原料及仓库布设在厂区南部,成品油罐集中布设在生产车间的东北面。    华宏公司股东分别为唐处秋、刘群,两人各占有50%股份。唐处秋和刘群签订了内部管理协议,由唐处秋负责华宏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华宏公司生产车间共有操作工9名,该9名员工均为江苏籍员工。    依据《丰城市华宏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年加工利用1.2万吨煤焦油生产工业燃料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显示华宏公司加工利用中低温煤焦油生产润滑基础油、非标柴油。但是,根据2017年3月24日丰城市环保局出具的《危废鉴定书》,华宏公司生产用的原料为废矿物油(中低温煤焦油、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废乳化液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华宏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扩大了生产原料的范围)。    (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设备的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6日,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丰城市华宏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容器使用情况说明》,华宏公司使用的容器及管道工作压力不高于0.1MPa,华宏公司使用的生产设备均不属于特种设备。    (三)事故发生单位证照办理情况    华宏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取得丰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废油综合利用技术与专利技术推广(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华宏公司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且未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经营废矿物油(属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的处置利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前,华宏公司由于环保设施一直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生产过程产生的气味非常刺鼻,被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为防止该企业擅自非法组织生产,洛市供电所根据洛市镇政府要求,已经对华宏公司采取了断电处理,并带走了华宏公司厂内变压器上的跌落式保险。2017年3月21日,华宏公司非法组织生产,并于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开始对1#、2#、3#、4#、5#、6#号蒸馏反应釜点火进行生产作业。    由于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味非常刺鼻,严重影响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2017年3月23日下午3点左右,当地二三十个村民在华宏公司现场要求其停止生产,并向洛市镇政府举报。随后,洛市镇政府立即赶至华宏公司进行处置。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洛市镇环保办吕爱龙主任与华宏公司在场股东刘群进行了沟通,经得刘群同意。由洛市镇供电所邹凤平所长安排供电所职工杜明辉和付建民,对华宏公司采取了停电措施。下午将近6点断电后,华宏公司员工停止了生产作业,但未对2#蒸馏反应釜采取有效的熄火措施。当天晚饭后,大概7点多钟,当班操作工唐为良、王长明以及另一名在厂操作工陆书才进入生产车间去查看蒸馏反应釜的情况。他们发现2#蒸馏反应釜汽压太高,立即操作2#蒸馏反应釜下面的管道放汽,但是管道阀门被堵住导致放不出汽。接着他们就操作2#蒸馏反应釜上面管道放汽,同样因为管道阀门堵塞,仍然放不出汽。于是他们就违规操作,把2#蒸馏反应釜盖板的螺丝松了一点,放出了一点汽出来。随后唐为良、王长明和陆书才就离开了生产车间,回到了宿舍。    当天晚上7点30分左右,华宏公司员工周德贵和操作工李加云前往车间查看,发现2#蒸馏反应釜的汽压还是很高,可能有爆炸的危险,就立刻离开了生产车间,等他们大概走了40几步后,2#蒸馏反应釜就发生了火灾爆炸。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3月23日晚上7点40分左右,洛市镇政府有关人员在接到华宏公司火灾爆炸事故报警后赶到了华宏公司,并拨打火警电话119。随后,丰城市消防大队派救援人员赶至现场,扑灭了大火。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也派人赶赴华宏公司现场,开展了事故救援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17年3月24日,由市公安局牵头成立了“丰城市华宏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侦查组,该案件正在侦查之中。2018年6月15日,由洛市镇政府与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理华宏公司现场的原料、产品、废液的协议。截至目前,华宏公司现场已经基本清理完毕。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2#蒸馏反应釜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    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45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四、事故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   (一)事故发生后华宏公司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新华网2018年6月18日报道:2016年7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群众反映华宏公司排放刺鼻废气和废水直排问题。2018年6月11日“回头看”检查发现,该企业以拆除设备之名行生产运行之实,煤焦油干馏塔破损严重,没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厂区烟雾弥漫,刺激性气味严重。厂区空地倾倒大量煤焦油等危险废物,并覆土掩埋;厂内有数个坑塘,废煤焦油桶随意堆放,污染十分严重。    (二)事故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为了处理华宏公司内所有危险废物,洛市镇政府与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应急合作协议》和《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补充协议》,根据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处理华宏公司厂内危险废物的费用总计已经达到202.23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洛市镇政府责令华宏公司停产后,现场操作工未对2#蒸馏反应釜采取有效的熄火措施,导致2#蒸馏反应釜内温度和汽压持续升高;操作工在发现2#蒸馏反应釜内温度和汽压过高的情况下,打开2#蒸馏反应釜上面排汽口和下面排油口的管道阀门后,均无法排汽。2#蒸馏反应釜最终因釜内汽压过大,导致发生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华宏公司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由于环保设施不符合要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于停产整顿期间,华宏公司主要负责人唐处秋非法违法组织员工进行生产作业。    2、华宏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华宏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在生产过程中被洛市镇政府责令停产后,华宏公司没有组织操作员工去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3、华宏公司对生产设备设施未及时进行检修,存在事故隐患。2#蒸馏反应釜上面排汽口和下面排油口的管道阀门无法正常排汽,故障未及时发现排除。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丰城市华宏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3·23”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因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生产设备不符安全条件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17〕115号)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华宏公司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华宏公司在被洛市镇政府责令立即停产后,现场没有负责人组织操作员工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熄灭2#蒸馏反应釜下面的火源,2#蒸馏反应釜内的温度和汽压持续不断升高,最终因汽压过高而发生火灾爆炸。华宏公司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华宏公司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处理建议。唐处秋,华宏公司法人代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由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10万元。    刘群,华宏公司股东,2017年3月23日,华宏公司被洛市镇政府责令立即停产后,未组织华宏公司员工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鉴于刘群患有糖尿病引起的中风,目前已经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华宏公司环保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市政府已经责令对华宏公司进行拆除,目前已经基本完成拆除。    2、洛市镇政府与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理华宏公司厂内的危险废弃物的协议,目前已经基本完成清理。    3、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要已经关闭或处于停产整顿的企业。要严格企业试生产监管,完善企业试生产程序。要形成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高压态势,严防企业铤而走险、违法生产。    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提高事故预防能力,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彻底排查治理隐患。    5、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的理念,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按照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对风险点实施标准化管控;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管控措施清单,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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