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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工减料建学校 坪斜梁掉房报废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市杨庄乡柏村学校年久失修,村主任张某某、党支部书记范某某、村民范某某、李某某四人承包其工程,不顾工程质量,偷工减料,中饱私囊,致使坪斜梁掉,工程报废,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张某某、范某某、范某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2年、1年。

1988年12月,某市杨庄乡柏村学校,因年久失修,被市教育局定为危房。由市、乡资助和该村群众集资共5万余元,新建该村学校。张某某、范某某、范某某、李某某承包了该项工程。上述四被告人,在一无施工图纸,二无技术力量,三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在建房过程中,不顾工程质量,不抓管理,偷工减料,中饱私囊,致使坪斜梁掉,工程报废。经市建筑部门鉴定:工程多项不符合要求,质量低劣,隐患严重,须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范某某有期徒刑2年;范某某有期徒刑2年;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

二、事故原因及分析

1.偷工减料,中饱私囊。四被告人承包工程以后,不抓管理,不抓质量,偷工减料,中饱私囊,使工程多项不符要求。

2.四人在一无图纸,二无技术力量,三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致使坪斜梁掉,工程报废。

3.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该乡是个贫困地区,经济条件相当困难。市、乡和群众多方筹资了5万余元。四人利用职权进行承包后,偷工减料,中饱私囊,侵吞人民群众的血汗钱,致使学校房报废,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不严肃处理,不足以平民愤。

4.村主任、党支部书记在此项工程中出现的后果,主观上是过失行为,客观是玩忽职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应范围的联合通知》规定:“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村主任、党支部书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视为群众合作经营组织范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处罚。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制止无证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柏村四被告人无施工许可证,无技术力量,不应将该项工程让其承包。承包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发包给有施工许可证,有必要技术力量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坚决反对腐败作风。教育部门应坚持原则,抵制利用职权承揽工程的腐败作风。

3.主管、使用部门应加强监督。在施工中,主管、使用部门应亲临现场坚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防造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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