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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南洲街三滘村“8.13”和“8.25”两起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1日

2012年8月13日凌晨3时09分,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村一出租屋生产作坊发生一起火灾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8.14万元。仅相隔12天,8月25日上午11时50分,该村一幢正在施工建设的两层消防站在浇筑楼顶混凝土时,发生了整体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2万元。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海珠区南洲街三滘村,且相距时间很短,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该两起事故的调查组,两个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两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两起事故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海珠区南洲街三滘村出租屋生产作坊“8.13”火灾较大事故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该出租屋生产作坊西侧车间的机器设备旁边和地下,平时有货物堆放,且电气线路和机器设备上毛绒附着物比较多,当机器设备的电源线路发生故障后,发热引燃附着的可燃物造成火灾。

2、间接原因。

三滘村村民范锦垣在自家住宅楼顶违法搭建铁皮房,作为生产作坊出租牟利,且该铁皮房生产作坊(即锦衫制衣厂生产车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同时海珠区南洲街相关部门和村社组织监管不力,且该铁皮房的出租人范锦垣和承租人粟辉(即锦衫制衣厂老板)均未尽到消防管理责任,以致该铁皮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火灾事故

(二)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人为造成的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和《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8名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1、范锦垣(三滘村村民,该铁皮房生产作坊实际控制者和受益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粟辉(锦衫制衣厂老板):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升荣(锦衫制衣厂技术指导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赖君健(时任南洲派出所后滘社区警长):由检察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马敏兴(时任南洲街派出所后滘社区民警、兼职消防员):由检察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陈翠娟(时任南洲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后滘工作站专职副站长,负责后滘工作站全面工作):免去其后滘工作站专职副站长职务,调离后滘工作站,并取消其站长补贴、站长绩效奖励等相关待遇。

7、陈永杰(时任三滘经济联合社副社长,分管城管工作):给予其免职处理,并按照三滘经济联合社内部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8、陈锦添(时任三滘经济联合社副社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对其通报批评,并按照三滘经济联合社内部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二、海珠区南洲街三滘村“8.25”在建消防站坍塌较大事故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该在建消防站建筑物主体钢结构框架不稳定,在浇筑楼顶混凝土的施工荷载作用下,因钢结构失稳破坏,从而导致整体结构瞬间坍塌。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违法施工。私人包工头潘国民、谢安即无任何施工资质,违法承接工程项目,并进行违法转包,违法施工。

(2)施工单位盲目蛮干。施工现场缺乏严密组织和有效管理,施工负责人没有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工作混乱,无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措施,无章可循,监督、检查、协调不到位。该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没有组织对该建筑物用作支顶架作用的框架结构主体工程的稳定性进行检查验收,就组织安排工人进行浇筑混凝土施工作业。在第二层楼面尚未浇筑混凝土,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就先从楼顶开始浇筑混凝土,并组织安排工人冒险进入下面的首层、第二层楼面内施工。

(3)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和消防站违法建设合伙人蒋旭泉、蔡俊,将该村消防站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4)建设单位违法建设。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和消防站违法建设合伙人蒋旭泉、蔡俊,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行政审批备案手续,违法进行消防站建设。

(5)建设单位不依法设计。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和消防站违法建设合伙人蒋旭泉、蔡俊,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无施工图纸。

(6)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海珠区南洲街道办事处不仅未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查控违法建设的工作部署,且明知三滘经济联合社消防站无报建报批手续,属违法建设,仍要求街道城管执法队不予查处,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三滘经济联合社消防站的违法建设。南洲街城管执法队虽在街道消防工作例会上要求消防站建设完善报建报批手续,且发现消防站违法建设后向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但在原则性问题上未能坚持,未及时制止该违法建设,同时未按照《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落实向海珠区城管执法分局零报告制度。

(二)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的性质是一起违法非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个责任单位、11名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1、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

(1)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该村消防站的建设单位):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广州市天佑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提供预制混凝土单位):由建设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工商管理部门将其依法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

2、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1)何日明(时任三滘经济联合社社长):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潘国民(三滘经济联合社消防站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谢安即(三滘经济联合社消防站建设工程项目土建承包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蒋旭泉(三滘经济联合社消防站违法建设工程项目的合伙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蔡俊(三滘经济联合社消防站违法建设工程项目的合伙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陈少平(时任海珠区南洲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朱向忠(时任海珠区南洲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8)易文胜(时任海珠区南洲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管执法工作):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段卫国(时任海珠区南洲街城管执法队教导员,主持城管执法队全面工作):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陈小汉(时任三滘经济联合社党总支书记):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按照三滘经济联合社内部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11)吴建杰(时任三滘经济联合社党总支副书记,负责工程报建工作):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按照三滘经济联合社内部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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