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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较大坍塌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013 年11 月10 日12 时10 分,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滕州市界河镇的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系统技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8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和医疗救治费用)。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 年11 月10 日,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系统技改项目项目部经理邵长城,安排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王玉华组织浇筑18m 标高平台,其中平台大梁横截面积为600cm×1600cm,跨度为15m。王玉华安排项目部早班人员进行浇筑。平台大梁浇筑施工工艺采取分三层周圈浇筑,最后浇筑顶板。浇筑工作从上午8 时持续至中午12 时,大梁基本浇筑完毕。12 时10 分许,18m 标高平台西北侧立柱东侧3 米处左右位置发生坍塌,随即平台大面积坍塌,平台上的10 名施工人员随着模板坠落,2 名在模板下部加固模板支撑的木工被掩埋在坍塌物下。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8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工程的脚手架基础局部不均匀沉降,个别立杆有搭接现象,架体剪刀撑缺少,顶部水平拉杆未加密,造成架体局部变形失稳,导致模板支撑坍塌,发生本次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工程设计图纸未完全

交图会审的情况下先期施工,对支撑高大模板的脚手架搭设地基变化情况分析判断不明,脚手架搭设前没有进行设计,缺少计算,仅凭经验进行搭设,搭设前无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搭设后没有验收记录等。

2.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该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没有审批记录,对支撑高大模板的脚手架搭设后无检查验收书面记录,对脚手架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也未向建设单位汇报等。

3.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该工程施工图纸缺少审定人签字,图纸本应三级校审而只是进行了两级校审,也未参加图纸会审,对变径柱的计算高度不明确,设计图纸上立柱9m 处标有连梁,但施工期间未浇筑,却未作出有连梁与无连梁两种工况的计算说明,也未参加该工程的基槽验收等。

4.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未参加该工程的基槽验收,没履行相关手续等。

5.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未对该工程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等。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专家论证,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人员

1.王永昌,男,38 岁,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鲁

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系统技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对该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脚手架搭设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前无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脚手架搭设后没有参与验收等。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王玉华,男,55 岁,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系统技改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在对该工程脚手架搭设的地基变化情况分析判断不明的情况下组织施工,脚手架搭设前无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脚手架搭设后没有组织验收,对施工现场未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等。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邵长城,男,51 岁,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系统技改项目部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技术人员编制该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和脚手架搭设的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后没有组织验收,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且本人项目经理资格证已过期失效等。

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马铭波,男,62 岁,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驻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系统技改项目监理项目部监理员。对该工程未编制高大模板工程和脚手架搭设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制止并监督整改,也未向建设单位及时汇报,也没有书面验收记录等。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以上4 位事故责任人,由各自单位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分别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抄报枣庄市安监局、监察局备案。

(二)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丁来乾,男,52 岁,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系统技改项目部安全员。对该工程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违反规范要求的施工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彭正伟,男,38 岁,中共预备党员,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建筑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建筑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设立建筑分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建筑分公司全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该工程项目部未编制高大模板工程和脚手架搭设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等。对该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李长伟,男,38 岁,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疏于对本集团建筑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等。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枣庄市住建局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枣庄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2 年度年收入40% 的罚款。

4.李长海,男,43 岁,中共党员,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疏于对本集团建筑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等。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枣庄市住建局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枣庄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2 年度年收入40% 的罚款。

5.王维杰,男,40 岁,中共党员,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驻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系统技改项目工程监理部总监。对该工程未编制高大模板工程和脚手架搭设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制止并监督整改,也未向建设单位及时汇报,也没有书面验收记录等。对该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6.刘志峰,男,50 岁,中共党员,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本单位驻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系统技改项目工程监理部监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工程监理部违规违章监理行为失察等。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7.林宣伟,男,47 岁,中共党员,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

限公司土建设计所所长。变径柱的计算高度不明确,设计图纸上立柱9m 处标有连梁,但施工期间未浇筑,却未作出有连梁与无连梁两种工况情况的施工顺序说明,未参加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基础验收,也未参加图纸会审等。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8.时忠江,男,54 岁,中共党员,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

司项目经理。工程开挖地槽后未参与验收等。对该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由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9.张嘉绪,男,48 岁,中共党员,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生产品质部工程师。作为建设单位委派的该工程施工现场协调和管理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向本单位及时报告等。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山东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朱绍峰,男,46 岁,中共党员,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设备保障部部长。作为建设单位委派的该工程施工现场协调和管理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统一协调和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失察等。

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山东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宁连敏,男,47 岁,中共党员,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发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失察等。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山东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

1.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单位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问题;对该工程支撑高大模板的脚手架施工没有进行设计,缺少计算,仅凭经验进行搭设;

未编制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对支撑高大模板的脚手架搭设前无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对支撑高大模板的脚手架搭设后没有验收记录;对支撑高大模板的脚手架搭设地基的地质变化情况分析判断不明等。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枣庄市安监局给予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5 万元整;同时,由枣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 年内不得在枣庄市参与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枣庄市安监局备案。

2.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该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之一。对施工单位未编制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缺少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监理不到位,对高大模板支撑脚手架搭设后无检查验收工作监理不到位;对存有安全隐患的高大模板支撑脚手架上违章施工现象监理不到位,未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制止并监督整改和向建设单位汇报等。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枣庄市安监局给予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3.5 万元整;同时,由枣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处以驱逐出枣庄市建筑市场2 年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枣庄市安监局备案。

3.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为该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之一。该公司设计的图纸缺少审定人签字,且图纸本应三级校审而只是进行了两级校审,且未参加图纸会审;变径柱的计算高度不明确,设计图纸上立柱9m处标有连梁,施工期间未浇筑,但未作出有连梁与无连梁两种工况情况的计算说明;未参加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基础验收等。对该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枣庄市安监局对予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3.5 万元整;同时,由枣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驱逐出枣庄市建筑市场2 年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枣庄市安监局备案。

4.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为该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之一。该单位未参加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基槽验收,没履行相关手续等。对该事故发生负有次要的责任,由枣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处以驱逐出枣庄市建筑市场2年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枣庄市安监局备案。

5.山东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为该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之一。该单位对发包的工程安全工作统一管理协调不到位等。

对该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提请国家安监总局将山东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的安全标准化等级由国家一级降为省二级。

滕州市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0”较大坍塌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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