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章丘市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4·13”较大坍塌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014 年4 月13 日14 时47 分,章丘市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轻卡北路污水管网工程发生较大坍塌事故,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0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 年4 月13 日,于波组织的施工队伍对轻卡北路南侧污水管沟槽进行施工作业,该工程项目总监为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王沛海(从4 月1 日轻卡北路二期工程施工开始,仅到过施工现场3 次,事发之时未在现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分别为于波所雇用的李怀林、李庆峰。当日上午10 时前,李怀林、李庆峰组织人员在事发点(南侧桩号K0+230)以东约1000 米处施工;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员张传江当日上午8 时左右到施工现场,上午9 时左右因有事电话向监理员石云德请假离开工地。上午10 时左右,李庆峰带4 人转至事故发生地由东向西开挖污水管沟槽约30 米后停工休息(开挖沟槽深约3 米、宽约1.5 米;

沟槽内人员分工:李庆峰负责测绘仪器操作,孙宁田负责持杆,张玉华、姜建令2 名女工负责测平后沟底找平,沟槽上部北侧挖掘机由张千负责操作;其中孙宁田、姜建令、张玉华3人均为第一天到工地干活)。下午13 时开始,李庆峰继续组织4 名工人作业,施工至下午14 时左右,因事发地段(南侧桩号K0+230)以东30 米处埋管需回填土方,李庆峰安排挖掘机司机张千前去平整沟槽北侧土方,上述4 人暂时停止作业,留在沟槽内等待挖掘机返回后继续施工;14 时50 分,当挖掘机司机从东向西返回距事发点10 米左右时,发现桩号K0+230米处污水沟槽北侧塌方约6 - 7 米,未见沟槽内4 名人员,怀疑被埋,立即喊人救援。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于波组织的施工队伍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和支护措施的情况下,野蛮施工,致使沟槽北侧回填土壁被压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自然人于波非法借用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于波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具备符合施工要求的专业技术力量,在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资料,且未按规定对土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开展施工活动,沟槽内人员作业,地面无人监护,野蛮施工。

2.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建设方、施工方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情况下违规进行事实监理;监理工作不到位,施工现场混乱无序,虽采取口头和书面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措施,但对施工方拒不整改隐患未进一步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且未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不在位,造成事发时现场监理缺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章丘市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4·13”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违反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监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李怀林,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中未按土方性质计算确定放坡系数,未按规定进行自然放坡或错台施工,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对监理单位提出污水沟槽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于波,中共党员,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居民,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并组织施工;施工队伍不具备符合施工要求的专业技术力量,未组织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野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土方施工隐患未及时整改,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石云德,中共党员,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

作为轻卡北路二期工程现场监理,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不到位,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翟祥富,中共党员,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在明知自然人于波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出借公司资质给于波承揽工程并进行施工建设,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

1.翟祥富,中共党员,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知自然人于波不具备施工资质,违法向其出借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并组织施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3 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2.纪森,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工,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职责,对所属分公司在建设方、施工方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违规进行事实监理等情况不掌握,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3 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3.石云德,中共党员,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持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CA20133306, 有效期至2016 年10月31 日),负责该项目现场监理,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不到位,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提请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4.王沛海,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号为37011257,有效期到至2016 年7 月8 日)。作为该工程项目总监,在建设方、施工方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情况下违规进行事实监理,对施工中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现场监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提请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5.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资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违法出借资质给自然人于波承揽工程并从中提取管理费;未将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到基层和相应从业人员,未对施工项目实施有效安全管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由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50 万元罚款。

6.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施工方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情况下进行事实监理,对施工方野蛮施工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施工中未严格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发现严重施工安全隐患未下达停工指令,且未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是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之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由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5 万元罚款。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