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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作业不听指挥撞人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9日

 事故经过

  2006年8月14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轨梁厂成品车间管坯乙班班长付XX带领袁XX、洪XX、阳XX、康X、张XX等5人对成品11道配进的五个高梆车装圆钢作业。洪XX与康X负责给高梆车放置草垫,阳XX、张XX、袁XX等3人负责捆车门。准备工作做完后,阳XX、张XX到10道继续捆车门,付XX拱 XX和袁XX在管坯10垛进行挂吊作业,康X在成品11道高梆车厢内指挥16号吊车(司机余XX)装φ200圆钢人高梆车厢内并负责取钢绳。当装完两吊(每吊10根,每根φ200,长6米,每吊重约14吨)后,康X指挥第三吊放高梆车厢的东头,指挥完后就在车厢内从东向西走。此时,吊车司机余XX吊起第三吊钢在车厢外,因该吊钢东头短、西头长,余XX认为放东头落不到位,怕损坏车皮,便叫康X装西头,在向康X喊了两声后,见康X没有回应,就打小车向车皮西头装钢。在钢吊过车梆往下落时,余XX突然听到叫喊声,急忙打小车向北制动,当把头伸出司机室窗外时发现康X(男,42岁,本工种工龄24年)趴在车厢内西北侧的一捆圆钢上,此时约13:00时左右。车下人员闻讯赶到,立即将其送往职工总医院,经诊断为乙状结肠挫伤,左髋臼底骨折。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事故经济损失:64500元。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司机余XX不听从指挥,且在与康X联系不到位,末确认康X是否已经离开车厢内的情况下,就擅自决定吊装物的落点进行吊运装车作业,违反《吊车司机岗位作业标准》(QZGL5.152-2006)2.4.6、2.4.7条之规定,属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康X取完钢丝绳后末离开车厢内,在吊车向高梆车内装钢时从车厢内由东向西走,违反了《吊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1.15条规定及《成品管坯生产方圆钢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属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班长付XX带领袁XX、洪XX、阳XX、康X、张XX等5人进行装圆钢作业时,末按规定在作业现场开展KYT活动,作业中对余XX、康X的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2)余XX、康X安全意识极差,作业中不自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班组对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不够,未能有效杜绝职工的违章作业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3)厂、车间安全管理不力,对现场安全监管不够,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成员认真的调查分析,认为此次事故无故意、蓄意的行为,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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