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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湖科技园6022地块“8.1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2日

2021年8月13日9时05分左右,在海淀区翠湖科技园6022地块1号住宅楼等28项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北京富思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思特建设公司)雇佣的车牌号为京A·GJ***的汽车起重机,在14号楼南外立面安装10层最东侧吊篮钢丝绳三角挑架过程中,汽车起重机右后支腿及垫木陷入高于路面的回填土堆中,汽车起重机向东倾翻,在起重臂前端吊篮内作业的施工人员王**随起重臂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将王**送到温泉老年医院进行救治,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温泉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海淀北部地区集体开发”翠湖科技园HD00-0303-602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8项)-14#楼项目由葛洲坝(北京)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投资建设。2018年6月12日,葛洲坝公司与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监理公司)签订该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总价款390万元。6月25日,葛洲坝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签订该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项目,合同总价款约7.39亿元。

2021年7月5日葛洲坝公司会同中城建监理公司、中建一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完成了对海淀区“海淀北部地区集体开发”翠湖科技园HD00-0303-602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8项)-14#楼项目的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因业主投诉外墙质量,葛洲坝公司于7月15日,与富思特建设公司签订翠湖科技园602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外墙涂料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该项目17栋单体外墙涂料的维修。合同总价款140.42万元。7月10日,富思特建设公司与北京勇利泰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利泰达租赁公司)签订电动吊篮租赁合同,合同总价款约60万元。

(二)事故单位情况

1.葛洲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18年3月27日,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等。

2.中城建监理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600万元。2020年3月2日,取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中建一局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1953年3月1日,法定代表人吴**,注册资本100亿元。2021年7月3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富思特建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1996年8月23日,法定代表人刘*彬,注册资本3000万元。2012年1月12日,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5.勇利泰达租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彭**,注册资本100万元。

(三)现场勘验情况

该事故发生在海淀区翠湖科技园6022地块1号住宅楼等28项工程施工现场的14号楼西南角。事故汽车起重机为徐工牌,型号为XZJ5235JQZ16,车牌号为京A·GJ***,最大额定总起重量16吨,起重臂前端安装有360度旋转吊篮作为施工人员的高处作业平台,故该汽车起重机被施工单位称为高空作业车。现场事故起重机车头向北,起重臂回转至右后支腿附近并向东倾翻,吊篮落于地面且已变形。起重机左侧前后支腿均放置了垫木,并支设在14号楼西侧坚实的硬化路面上。右侧前后支腿均支设在高于路面的回填土堆上,其中右前侧支腿伸出约1.3米,衬垫一层方木(并排3根);右后侧支腿伸出约1.5米,衬垫两层方木,下层并排4根上层并排3根,支腿及垫木已陷入高于路面的回填土堆内,回填土具有一定的含水量,呈现湿润状态。事故发生时起重臂伸出长度约32米,被吊物起吊点幅度18 米左右,被吊物吊篮及施工人员总重约0.145吨。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1年8月13日7时左右,郝**为了便于施工人员站在旋转吊篮内,安装位于14号楼10层南外立面处的吊篮钢丝绳三角挑架,将车牌号为京A·GJ***的汽车起重机紧邻14号楼西侧硬化路面,支设在14号楼西南角,车头向北。9时05分左右,当起重臂处于右后支腿附近,伸出长度约32米,被吊物起吊点幅度约18 米位置,施工人员王**在起重臂前端旋转吊篮内,安装14号楼10层南外立面最东侧吊篮钢丝绳三角挑架过程中,右后支腿及垫木突然陷入高于路面的回填土堆内,汽车起重机向东倾翻,起重臂前端吊篮内施工人员王**随起重臂及吊篮一起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将王**送到温泉老年医院进行救治,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1万元。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王**,住址在四川省富顺县。

经查,富思特建设公司外墙保温涂料专项施工方案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了中城建监理公司审核,施工方案第4.1.3条明确的施工条件为脚手架,第4.2.1条明确施工机具为施工升降机。2021年5月6日,因所有楼栋外架均已拆除,外墙涂料工程剩余东西山墙、南北立面顶层涂料尚未完成,吊篮搭设受限。为了安装吊篮,富思特建设公司决定使用起重臂前端安装旋转吊篮的汽车起重机作为高空作业车,完成吊篮钢丝绳三角挑架安装等安装吊篮所需的高处作业,并针对该施工编制了高空作业车施工方案,提交中城建监理公司审核。中城建监理公司收到上述方案后,未予审核通过,并口头要求富思特建设公司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事故发生时,富思特建设公司未再次提交修改后的高空作业车施工方案,原方案也未通过监理单位的审核。富思特建设公司依据向中城建监理公司提交的高空作业车施工方案,对事故汽车起重机司机郝**进行了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第五条第10项要求:“登高作业支腿底部应平整坚实,严禁直接支在软土等易产生倾斜的地面进行操作。”

事故发生后,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郝**安全意识淡薄,在支设汽车起重机时,冒险将右后支腿底部支设在湿润且非坚实的回填土堆上,致使被吊物吊篮和吊篮内的操作者回转至车身右侧时,起重机右后侧支腿处的承载面发生塌陷,右后侧支腿随衬垫物一起发生下陷,起重机自身失去平衡,发生倾翻,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富思特建设公司作为该项目承包单位,在高空作业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情况下,冒然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疏于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汽车起重机违反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将支腿支设在湿润且非坚实的回填土堆上,冒险登高作业的安全隐患。致使作业过程中支腿承载面发生塌陷,汽车起重机侧翻,引发事故。

2.中城建监理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疏于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默许施工单位按照未经审核的高空作业车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违规冒险作业、安全监管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郝**作为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支设汽车起重机时,冒险将右后支腿底部支设在湿润且非坚实的回填土堆上,致使被吊物吊篮和吊篮内的操作者回转至车身右侧时,起重机右后侧支腿处的承载面发生塌陷,右后侧支腿随衬垫物一起发生下陷,起重机自身失去平衡,发生倾翻,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安全技术交底第五条第10项:“登高作业支腿底部应平整坚实,严禁直接支在软土等易产生倾斜的地面进行操作。”的要求。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郝**立案侦查。

(二)富思特建设公司作为该项目承包单位,在高空作业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情况下,冒然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疏于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汽车起重机违反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将支腿支设在湿润且非坚实的回填土堆上,冒险登高作业的安全隐患。致使作业过程中支腿承载面发生塌陷,汽车起重机侧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富思特建设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富思特建设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中城建监理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疏于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默许施工单位按照未经审核的高空作业车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城建监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中城建监理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

(一)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富思特建设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将汽车起重机支腿支设在湿润且非坚实的承载面上,冒险登高作业的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中城建监理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及时依法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应及时向编制单位下达书面通知并备案,在施工方案通过审核前,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按未通过审核的方案组织施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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