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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山湖镇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1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04日

2017年10月12日13时左右,位于淀山湖镇民和路88号的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外来施工单位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1名作业人员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昆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公安局、供电公司及淀山湖相关部门展开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要求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确保社会稳定,目前善后工作已完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为组长,淀山湖镇副镇长、市安监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及淀山湖镇相关人员为成员的“10.12”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对有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10月12日13时左右

3.事故发生地点:淀山湖镇民和路88号

4.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5.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6.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7.伤亡人员概况:

姓名年龄性别籍贯工种伤亡情况
杨春友51岁江苏大丰普工死亡

8.事故单位概况: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锦华,2016年6月18日任命陈羽为该单位总经理,负责该单位的全面工作,住所:昆山市淀山湖镇民和路88号2号房、3号房、5号房,成立日期:2003年5月22日,经营范围:非标金属制品、钢结构制品、水暖设备、木制品、塑料制品制造、加工;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发动机测试服务;塑料料箱租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现代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电器设备、汽配、建材批发、零售;管道维修;货架及钢结构安装工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

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秀芬,住所:昆山市淀山湖镇民营投资区,成立日期:2001年2月23日,经营范围:彩钢浪板、镀锌浪板制作、安装;钢板冷弯、钢结构制作;玻璃钢材料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钟秀芬。

9.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奥发东批棚

发包方: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

合同价格:70万元

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进行搭设钢结构批棚,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钟秀明,双方于2017年9月5日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事故发生在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南侧的钢结构批棚骨架搭设作业现场,高度为8米,距离高压线垂直距离均为4米左右, 水平距离为2米左右,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求。

10.事发时高压电线情况:

事发时高压线为10千伏126炎湘线,电压等级10千伏,采用15米杆规范架设,对地距离超过12米,高于技术标准规定的6米高度。

电力线路保护区: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可认定,事发时作业的范围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11.相关行政许可情况: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活动。

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进行吊装作业前,未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施工时未取得相应许可。

12.日常监管情况:

该单位由淀山湖镇进行日常监管。

(1)2017年4月13日,淀山湖镇安环所对该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1份,该单位仓库厂区施工中,不在生产。

(2)2017年6月30日,淀山湖镇安环所对该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1份,该单位仓库施工已完成,仅有1名门卫值班,仓库内未见生产活动。

(3)2017年8月5日,淀山湖镇安环所对该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1份,该单位厂房作为货物堆放仓库使用,不从事其他生产活动。

二、事故经过

2017年10月12日13时左右,郭黎明操作汽车吊车在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南侧的10千伏126炎湘线下进行C型钢吊装作业,杨春友站立在钢结构骨架上负责调整、安装C型钢,杨春友将牵引绳解开后,C型钢一端倾斜后触碰到高压线后造成线路放电,导致杨春友触电。事故发生后,在场的作业人员王佩星等人将杨春友救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送至昆山市千灯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在C型钢吊装作业时,杨春友将牵引绳解开后,C型钢一端倾斜触碰到高压线造成线路放电,导致杨春友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使用汽车吊车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未取得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行政许可。

2、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规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搭建批棚、未安排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生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3、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钟秀芬,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4、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羽,在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临近高压线作业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监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淀山湖镇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12”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搭建、违规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使用汽车吊车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未取得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行政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规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搭建批棚、未安排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生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3、钟秀芬,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钟秀芬实施行政处罚。

4、陈羽,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临近高压线作业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陈羽实施行政处罚。

5、杨春友在C型钢吊装作业时,将牵引绳解开后,操作失误导致C型钢脱手,一端倾斜触碰到高压线造成线路放电,导致杨春友触电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杨春友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杨春友相应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昆山市度城彩钢有限公司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时,要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昆山盈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必须守法经营,不得违规、违章建设,要切实落实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对外包项目要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管理,做好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严格落实属地和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淀山湖镇建管所要加强对辖区内工业企业中小工程、小项目的日常排查工作,及时掌握各小工程、小项目的施工情况。供电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查,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行政许可;对发现未取得作业许可,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及时制止。

3、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淀山湖镇、市供电公司要将此次事故情况通报给各同类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要做好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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